|
||||
海峽兩岸關系協會會長陳雲林21日與臺灣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在臺北簽署了《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全文如下:
本於維護人的健康價值,保障海峽兩岸人民健康權益,促進兩岸醫藥衛生合作與發展,海峽兩岸關系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就兩岸醫藥衛生合作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章總 則
一、合作領域
雙方同意本著平等互惠原則,在下列領域進行交流合作:
(一)傳染病防治;
(二)醫藥品安全管理及研發;
(三)中醫藥研究與交流及中藥材安全管理;
(四)緊急救治;
(五)雙方同意的其他領域。
二、合作方式
雙方同意以下列方式進行醫藥衛生業務交流與合作:
(一)推動業務主管部門人員定期工作會晤、考察參訪、技術交流及舉辦研討會等;
(二)交換、通報、查詢及公布相關業務資訊、制度規范及實際運作措施;
(三)雙方同意的其他合作方式。
三、聯系主體
本協議議定事項,由雙方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相互聯系實施。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單位進行聯系。
本協議其他相關事宜,由海峽兩岸關系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聯系。
四、工作規劃
雙方同意分別設置下列工作組,負責商定具體工作規劃、方案:
(一)傳染病防治工作組;
(二)醫藥品安全管理及研發工作組;
(三)中醫藥研究與交流及中藥材安全管理工作組;
(四)緊急救治工作組;
(五)檢驗檢疫工作組;
(六)雙方商定設置的其他工作組。
各工作組應於本協議生效後三個月內召開會議,商討資訊交換和通報項目、內容、格式、頻率及聯系窗口等相關事宜。
必要時,各工作組得商定變更相關事宜,並得另設工作分組。
第二章傳染病防治
五、合作范圍
雙方同意就可能影響兩岸人民健康之傳染病的檢疫與防疫、資訊交換與通報、重大傳染病疫情處置、疫苗研發及其他事項,進行交流與合作。
傳染病范圍、類別依雙方各自規定及商定辦理。
六、檢疫與防疫措施
雙方同意依循公認檢疫防疫准則所規范的核心能力,加強合作,采取必要檢疫及防疫措施,避免或減少傳染病傳播至對方。
雙方同意對在己方發現對方的疑似或確診傳染病病人,進行適當處置或協助返回原居住地治療。
七、傳染病疫情資訊交換與通報
雙方同意平時應以書面方式定期互相交換傳染病疫情及衛生檢疫等資訊。
雙方同意盡速通報可能或已構成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傳染病疫情,並持續溝通及通報相關資訊。如接獲對方查詢時,應盡速給予回應與協助。
重大疫情通報的內容,包括病例定義、實驗室檢驗數據、疫情來源、病例數、死亡數及采取的防治措施等。必要時,雙方得商定變更通報內容。
如有對方人民在發生重大疫情方受感染的資訊,該方應通報對方。
八、重大疫情處置
發生重大疫情方,應即時采取有效監測及處置措施;必要時,得請求對方積極提供協助。
發生重大疫情方,於對方請求時,應提供疫情調查情況,並積極考量協助對方實地了解疫情。
九、共同關切的傳染病防治交流與合作
雙方同意就共同關切的傳染病防治策略、檢疫標准、處置措施及其實務演練、檢驗技術與實驗室標本以及疫苗研發等,進行交流與合作。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