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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駕駛能否科學界定?如果一律以犯罪論處是否需要考慮情節?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審議中,委員對此有不同意見。有人認為,醉駕即入罪,而國家公職人員在犯罪後一般都會面臨開除公職的處分,這樣對公務員來說『後果很嚴重』。也有人認為,公職人員更應模范遵守法律。
觀點一
醉駕入罪擴大打擊面
李連寧委員贊成醉駕入罪,但建議慎重考慮是否不分任何情節的只要醉駕即入罪,他分析,目前不管是駕車剛剛啟動就被制止住了也好,還是在道路上跑了很長時間,並造成交通擁堵,馬上就定罪拘役,同時處以罰金。在對醉酒駕車入罪的問題,他建議在情節把握上更細化,建議加上『情節嚴重』,以免擴大打擊面。
也有委員建議對醉駕入罪能否給予一定的過渡規定,目前醉駕即入罪,而國家公職人員在犯罪後一般都會面臨開除公職的處分,後果很嚴重。
比如國務院2007年通過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同時,國家公務員招考時,目前也規定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報名。
觀點二
公務員應率先垂范
郎勝委員對此認為,醉酒駕駛的行為本身是可以避免的,而國家公職人員更應模范遵守法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周光權接受采訪時表示,此前法律委員會開會時,亦曾討論過該問題,他認為,國家公職人員應率先垂范,其行為纔有公信力,對他們的道義要求高於一般人是沒有問題的。他並分析,中國目前處於社會轉型期,而轉型社會也意味著風險社會,運用刑罰手段對一些嚴重的突出的社會問題給予嚴厲的壓制,也是可以接受的。
其他審議
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水土保持法草案
生產建設是否包括拍影視劇
水土保持法草案規定了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應當治理,昨日,人大常委會審議水土保持法草案時提出疑問,生產建設活動是否包括影視劇拍攝?
生產建設活動在水土保持法草案中是個多處出現的概念,陳斯喜委員針對草案中『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應當進行治理』指出,『生產建設活動』是否包括拍攝電影、電視,登山等活動?
陳斯喜表示,如果說『生產建設』已包括拍攝電影、電視等活動,目前的解釋太隨意,因為『生產建設』通常是指辦企業、搞工程,很難與拍攝電影、電視相聯系。他建議,如果該規定本意包括拍攝電影、電視等活動,把『其他生產建設活動』中的『生產建設』幾個字去掉,改為『從事其他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可以包括得更寬一些,不要把『生產建設』這個詞解釋到其他方面去,『否則讓人覺得法律詞語想怎麼解釋就怎麼解釋,很不確定。』
觀點
『醉駕狀態很難判斷』
叢斌委員表示,醉酒的狀態到底怎樣界定是一個科學問題,從醫學角度來判定醉酒沒醉酒很難。
身為病理學和法醫學專家的叢斌說,每個人對酒精的耐受量不一樣,有些人超過200毫克照樣很清醒,也不是醉酒狀態,而有人達到20毫克就不省人事。
他提了完善該規定的兩個方式,一是單純規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過多少毫克,用定量的方式確定犯罪主體。二是將醉酒改為酒後,只要飲酒後駕車上路,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失的,就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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