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史清文
在成熟的法治國家,法官是不能亂說話的,所謂『慎言』的職業性要求,就是要管住法官的『嘴』。但這是不是意味著在法官的管理上,需要動用強制力予以全面乾預,尤其是禁止一切法官私下裡與現代傳媒的『親密接觸』,我認為這是一個尚需辨證分析的話題。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修訂後的《法官行為規范》,其中要求,法官接受新聞媒體采訪必須經組織安排或者批准。
當前,審判領域幾乎成為現代輿情『風暴』高發區,從『許霆案』、『梁麗案』到『飆車案』、『醉駕案』、『陝西法官入股案』等等,任何一起案件都可能因為信息傳播方式上的偏差或誤導而招致輿論非議,迅速昇溫為全國性的熱點公共事件,有的還會對司法公信力產生極大的影響。在這種背景下,法官尤其是涉案的法官如何說話,確實值得高度重視,因為任何不妥的言辭或帶有個人傾向性的判斷,都可能引致民間對司法的誤解,甚或微詞,如同被熱炒的『替黨說話還是替百姓說話』、『為領導服務』等『雷語』那樣,成為輿論批判、攻擊的『把柄』。與此同時,我們的法官顯然還並未學會如何恰當地面對傳媒,在運用法言法語向社會傳遞法律事實與法律信息方面,還存在能力上的『短板』。
所以,從制度層面上看,統一規范司法的新聞發布活動,對法官私自接受媒體采訪進行規范與引導,是必要的,有助於維護司法形象,平衡長期以來處於緊張狀態的司法與傳媒二者的關系,對實現司法信息公開有序和規范化也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同時我們也應顧及到,法官接受媒體采訪不僅事關司法整體利益,也牽涉到法官個人的『話語權』問題,法官是否可以『擅自』接受媒體采訪並發表個人觀點,或許還值得進一步分析。
對法官接受采訪的規范,源於法官身份的『二重性』:既是擔負『運送正義』的正義矯正者,同時也是法律庇護下的公民。法官的身份要求對其有些權利給予特殊限制,公民的身份則賦予普通公民享有憲法權利。由此看來,法官的二重身份使得其在話語權行使上受到衝擊,如何平衡這種權利因身份造成的衝突,就是職業管理的精妙所在。
在我看來,法官畢竟不同於普通公民,法律和人民賦予其『評判正義』的職責要求法官須慎言篤行。而且,司法權作為一項特殊的國家權力,其性質決定了司法活動必須保持超然中立,這就要求法官摒棄私心雜念,排除各種外來乾擾。因而,為了保障司法過程的順利進行和裁判結果的公正,在案件審理過程當中,一般是不允許法官隨意接受媒體采訪正在審理的案件的。從司法運作的角度看,法官的『話語權』並不等同於徹底的『言論自由』,應該受到一定的限制。
只是在規范法官接受采訪的時候,我們還需要把握好一個度,將其規范的必要性限定在與司法利益相關的領域。法官雖然具有身份特殊性,但通過媒體對一些已經審結的案件發表自己的個人觀點和看法,進行學理上的探討,對法院辦案中的腐敗現象事後進行評判等,這些應當是法官應有的權利。如果在規范上不顧『公域』與『私域』的行為區分,將法官張向媒體的『嘴』全部『管住』,似乎也有『矯枉過正』的嫌疑。
總之,在我國目前司法公信力不高、傳媒強勢介入的背景下,規范法官的言行、促使法官更好地恪守慎言的職業行為規范,終歸是件好事。只是就事論事,法官『說話的權利』並非『非此即彼』的簡單定律,需要平衡法官個體權利與國家司法需求之間的關系。從更為長遠的角度考慮,想讓法官形成慎言的職業倫理,可能需要更有效的引導與『補課』,讓法官學會如何面對媒體,在輿情危機時既滿足媒體、大眾知情權的訴求,同時又不傷害司法本身的形象與公信力。
|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