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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報訊【記者李茜通訊員崔憲偉】記者昨日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本市將從2011年1月1日起對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殘疾人給予繳費補貼。
新規明確,具有本市戶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符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自願申請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最低繳費比例參保的三類人員可以享受參保補貼:年滿18周歲不滿60周歲的城鄉重度殘疾人;農村年滿18周歲不滿60周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殘疾人;城鎮年滿45周歲不滿60周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殘疾人。按照參保當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最低繳費比例,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殘疾人個人繳費給予全額補貼;對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殘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殘疾人個人繳費給予50%補貼。補貼資金全部計入個人賬戶政府補貼部分,補貼年限不超過15年。
殘疾人辦理繳費補貼申請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自願按最低繳費比例申請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殘疾人,應在每年1月1日至11月20日前,向戶籍所在區縣殘聯提出當年個人繳費補貼申請。申請時需提供本人《戶口簿》、《身份證》、《殘疾人證》原件及復印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還需提供《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原件及復印件,填寫《殘疾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審核表》。對申請繳費補貼的殘疾人,區縣殘聯將對申請情況和有關證件進行審核,並將審批後的《審核表》返還申請人,並匯總本區縣殘疾人申請繳費補貼情況。
經批准享受繳費補貼的殘疾人可在每年1月1日至11月20日前,持《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審核表》原件、復印件,到戶籍所在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辦理參保登記。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核定其參保資格、繳費金額後,打印《天津市社會保險繳費通知單》,同時,將殘疾人繳費核定信息上傳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殘疾人參保個人繳費部分全部由各區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負擔,本人不需繳費,《天津市社會保險繳費通知單》由本人留存;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殘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殘疾人,由本人持《天津市社會保險繳費通知單》於核定繳費當月的20日前,到指定金融機構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最低繳費比例繳納個人繳費部分的50%,另50%由各區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負擔。
對於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全部或50%補貼的重度殘疾人和低保非重度殘疾人,如果因戶口遷出本市、被錄用為公務員、出國定居、死亡等原因,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辦理個人賬戶儲存額清算時,將其個人實際繳納保險費本息一次性返還本人、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補貼部分不予清算。對此次規定給予的全部或50%補貼的本息,全部退回市財政預存資金專戶,本金可繼續用作下年參保補貼,利息定期並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障基金財政專戶,計入基金『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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