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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北京12月24日電(記者杜燕)針對調整北京市小客車登記工作,北京交管部門今天發布八方面提示。
一是新購買的小客車,銷售發票記載日期為2010年12月23日(含)之前的,仍可在2011年3月31日前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二是辦理轉移登記的本市在用小客車,交易發票記載日期為2010年12月23日(含)之前的,可在12月24日以後辦理轉移登記,但應在車輛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完結。
三是從外省區市轉入本市的在用小客車,2010年12月23日(含)以前已在外省區市車管所辦結小客車轉出手續,且車輛符合本市尾氣排放標准的,可在臨時行駛號牌有效期限內持車輛檔案辦理轉入手續。
四是2010年12月24日(含)以後購買小客車(含購買在用小客車),需按照《暫行規定》和《實施細則》要求,參加搖號登記並取得額度指標後方可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手續。
五是2010年12月24日至2011年1月1日期間,需辦理小客車注銷和轉移登記業務的,應在2011年1月3日後通過指標調控管理機構指定網站或對外辦公窗口申請更新指標,取得更新指標確認通知書後,按照《暫行規定》和《實施細則》要求辦理更新手續。
六是《暫行規定》和《實施細則》實施前,車輛銷售經營者已經與客戶簽訂小客車預售合同、收取預定金,並在規定期限內向商務部門辦理備案的,不在此次小客車數量調控范圍。具體情況請關注近期商務部門發布的相關通知。
七是小客車以外的其它車型,按照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規定》要求,正常辦理登記業務。
八是《暫行規定》和《實施細則》實施後,車輛所有人請認真閱讀相關條款具體內容。如遇有其他涉及車輛登記的問題,可到各車管所辦公大廳服務臺諮詢,或直接撥打車管所對外服務電話87625155諮詢了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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