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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沈陽市原副市長兼公安局局長劉和,因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
《沈陽日報》25日的消息指,劉和同時還存在徇私枉法、收受禮金等嚴重違紀問題。
經中共遼寧省委批准,免去劉和中共沈陽市委委員職務,並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資料顯示,劉和,男,1948年4月出生於沈陽市,1969年高中畢業後在沈陽市郊區一所小學做民辦教師;1978年調到沈陽市東陵區公安分局孤家子派出所,此後不久被調到沈陽市東陵區政府做秘書,做秘書期間取得黨校大學學歷。之後,相繼擔任東陵區區委組織部副部長、部長,常務副區長、區長、區委書記,沈陽市和平區區委書記。
2003年7月25日,劉和被任命為沈陽市公安局局長。 2004年被任命為沈陽市副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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