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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南省省委書記盧展工在一次講話中說,『今年我省煤礦安全事故多發,重特大煤礦安全事故就有7起,新聞媒體也經常報道「某某領導怒斥某某某某」,可是剛剛怒斥完又來一起,還沒來得及怒斥呢又來一起,如果煤礦安全生產再出這樣的問題,領導就不能總是怒斥別人,要怒斥就應該怒斥自己!』
面對血淋淋的傷亡事故,面對不公正的社會現象,『怒』本是人之常情。但如盧展工所言,的確有一些地方官員喜歡動輒拍桌子,『怒斥』一番,未免讓人莫名其妙———作為一方主政者,對於在你治下發生的惡性事件,你豈能撇清乾系,去一味責難他人?
當然,對於那些習慣『怒斥』的地方官員而言,他們自有他們的邏輯———在他們看來,他們既非直接或間接的責任人,也不是具體涉案的公職人員,因此,他們心安理得地置身事外,沒有絲毫的自責與不安。顯然,這些官員將法律倫理與政治倫理混淆了。
在法律上,追究一個事故或事件的責任人,當然要靠明晰的證據鏈,例如一起礦難,法律可以追究煤礦管理者的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可以追究相關職能部門官員的瀆職罪,但是,再往上追,證據鏈就難以支持了。也正因此,無論一起事故或事件多麼惡劣,往往無法追究地方主政官員的法律責任。
但政治責任卻不需要完整的證據支持,官員既然主政一方,就理當對地方的一切公共事務負有最高責任。一個地方,如果出現良善者受害、守法者倒霉的丑聞,它說明地方治理出現了問題,而公權力的無能、腐化和不公無疑是問題的源頭,地方官員在權力金字塔上站得越高,那麼他所負得政治責任就越大。
所以,地方官員想以即興的『怒斥』把責任推卸得一乾二淨,把自己劃入『不明真相的群眾』的行列,只能是一相情願。『要怒斥就應該怒斥自己』,公眾實在不想看到什麼廉價的『怒斥』和拍桌子表演,他們想看到的是官員最起碼的廉恥心和責任擔當。
為什麼惡性事故與事件接連不斷,說到底,都是人治惹的禍。地方官員動輒拍桌子、『怒斥』……這是典型的人治思維,遇事地方領導發個威,雷厲風行地去查去抓,絲毫不去反思問題背後的體制性因素,包括權利保障、權力制約,官員選用,制度完善等,這樣問題怎能徹底被解決。領導『怒斥』的調門再高,地方卻雷聲大、雨點小,抓幾個低層的小人物祭旗,拿幾個低級別的公職人員『開刀』,這樣明批暗保,又怎能以儆效尤。
地方官員『怒斥』成為流行病,暴露出問責制的尷尬。按理說,發生負面的公共事件,一些地方官員是沒有資格去怒斥別人的,相反,他可能是公眾怒斥的對象。例如,官員這時必須走上民意機構的問詢臺,受到民意代表的『怒斥』;在媒體上,官員將成為眾矢之的,面對輿論的『怒斥』等。但是,這一切為何沒有發生?因此,問責制如果只是自上而下還遠遠不夠,要想重塑官員的政治倫理,恐怕還得從實現地方的民主制衡著手。(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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