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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廣網北京12月27日消息(記者侯艷)據中國之聲《全國新聞聯播》報道,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共做出22處修訂,其中最突出的變化就是提高了對發票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比如,對虛開、偽造、變造、轉讓發票違法行為的罰款上限由5萬元提高到50萬元,對違法所得一律沒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發票違法行為及相應的法律責任作了補充規定,包括:對非法代開發票的,與虛開發票行為負同樣的法律責任;對知道或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的,以及介紹假發票轉讓信息的,由稅務機關根據不同情節,分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所得一律沒收。
《發票管理辦法》對虛開發票的違法行為作了進一步細化,增強可操作性,並增加規定運用信息技術手段有效防范虛開發票行為,比如推廣使用稅控裝置、使用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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