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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4日,國務院審議並原則通過汽車產業和鋼鐵產業調整振興規劃,其中包括從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對1.6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減按5%征收車輛購置稅。此前,車輛購置稅一直按10%征收。
2009年12月23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減征1.6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的通知》,對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購置1.6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暫減按7.5%的稅率征收車輛購置稅。
2010年12月28日,經國務院批准,對1.6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減按7.5%的稅率征收車輛購置稅的政策,於2010年12月31日到期後停止執行。自2011年1月1日起,對1.6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統一按10%的稅率征收車輛購置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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