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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狄慧通訊員馮兆君)昨日從市人力社保局獲悉,新修訂和完善的《工傷保險條例》和原《條例》相比共增加了3條,修改了22條,其中實質性的修改約15條。新《條例》在現行工傷保險制度的基礎上,對制度適用范圍、待遇水平、基金支出項目、工傷認定程序和范圍等方面的規定進行了修訂和完善。新條例將於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變化有以下六個方面。
擴大工傷保險適用范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組織均納入保障范圍。
調整擴大工傷認定范圍。將認定范圍擴大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和火車事故傷害,惠及了更多的職工群眾。至於上下班途中由於本人主要責任造成的交通事故傷害,則被排除在工傷認定范圍之外。
簡化工傷認定程序。對於事實清楚、雙方無爭議的工傷認定申請的認定時限,由原來規定的60天縮短為15天,並取消了工傷認定爭議處理中行政復議前置的規定。
大幅度提高工傷保險待遇。新《條例》將因工死亡職工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從原來的48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發放,比原標准增長了2倍多。同時對傷殘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做了調整,將一至四級、五至六級和七至十級傷殘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分別上調,增加了3個月、2個月和1個月的本人工資。
增加基金支出項目。將原來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以及『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改由工傷保險基金統一支付。這進一步規范統一了工傷職工的待遇標准,保證了工傷職工待遇的及時發放,同時減輕了參保用人單位的負擔,提高了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的積極性。以上內容還有待於本市相關規定確定具體的支付標准。
加大強制力度。新《條例》增加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的新規定,使工傷職工能夠得到及時救治,也從制度上遏制部分用人單位惡意訴訟的企圖。同時,《社會保險法》也對工傷待遇墊付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使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能夠盡快得以落實。增加了對不參加工傷保險和拒不協助工傷認定調查核實的用人單位的行政處罰規定,提高了工傷保險的強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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