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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北京12月28日電(記者楊維漢)自首和立功,是刑事案件司法審判中爭議較大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28日對外發布了《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乾具體問題的意見》。記者就交通肇事的自首、用捆綁手段『送子歸案』等問題采訪了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
交通肇事
逃逸後自動投案認定自首
問:近年來,交通肇事案件多發,並引發社會廣泛關注。交通肇事後的自首對量刑至關重要,犯罪嫌疑人自首怎樣認定?
答:交通肇事後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向公安機關報告的,這種情形符合刑法總則關於自首的規定,因此應當認定為自首。但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交通肇事後應當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向公安機關報告。犯罪嫌疑人實施的這些行為同時也是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所以對其是否從寬、從寬的幅度要適當嚴格掌握。對於交通肇事逃逸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
『送子歸案』
『大義滅親』可酌情輕罰
問:對親屬采用捆綁等手段『送子歸案』的,能否認定為自首?
答:犯罪嫌疑人被親友采用捆綁等手段送到司法機關,或者在不明知的情況下被親友帶領偵查人員前來抓獲的,由於犯罪嫌疑人並無投案的主動性和自願性,完全是被動歸案,因此不宜認定為自動投案。但是,法律對這種『大義滅親』的行為應予以充分肯定和積極鼓勵,在量刑時一般應當考慮犯罪嫌疑人親友的意願,參照法律對自首的有關規定酌情從輕處罰。
檢舉揭發
非法獲犯罪線索不算立功
問:司法實踐中,犯罪分子為獲得從寬處罰,有時會通過非法手段獲取他人犯罪線索並予以檢舉揭發,能否認定為立功?
答:《意見》規定,犯罪分子從以下途徑獲取的他人犯罪線索予以檢舉揭發的,均不能認定為立功:(1)通過賄買、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獲取的線索;(2)被羈押後與律師、親友會見過程中違反監管規定獲取的線索;(3)本人以往查辦犯罪職務活動中掌握的線索;(4)從負有查辦犯罪、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處獲取的線索。
協助抓捕
僅提供同案住址不算立功
問:在刑事案件偵辦過程中,經常發生犯罪嫌疑人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同案犯等其他犯罪嫌疑人。這樣做算不算立功?
答: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體貌特征等基本情況,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聯絡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機關據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認定為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同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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