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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份以來,僅有*ST廣夏一家公司遭到立案調查,不過中國證券報記者根據公開信息統計,今年共計有13家公司遭到中國證監會或者地方證監局立案調查,其中7家在公告中明確提出遭到立案調查的主要原因是涉嫌信息披露違規,佔比超過50%。
對比過去兩年的情況可以發現,遭到立案調查公司的數量呈現上昇趨勢:2008年為7家,2009年為12家。值得注意的是,由於未能按規定披露半年報或者年報而遭立案調查的情況,在今年則沒有出現。
根據由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05年10月27日修訂通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證券法》,『持續信息公開』是對上市公司的一個重要要求,並在第六十三條至第七十二條中進行了詳細規定,然而今年超過一半的公司因為涉嫌信息披露違反證券法律法規遭到立案調查,成為有關上市公司在今後工作中亟待改進的薄弱環節。
這一問題在2008年和2009年的個案中也有所體現,2008年有3家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規,2009年有5家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規。在今年遭到立案調查的13家公司中,福建有一家公司年內兩次遭到立案調查,而原因都是信息披露違規。
這類現象持續出現有多重原因,包括上市公司負責信息披露工作的高管對相關法律法規不熟悉、對信息披露態度不嚴肅或者在特殊情況下的無奈之舉。此外,一家同時在A股和H股上市的公司還表示,公司的信息披露面臨兩套規則,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難免會出現厚此薄彼的現象。
信息披露違規的責任一般會追究到上市公司董秘。不過一家上市公司的董秘抱怨稱,信息披露的行為並不完全由董秘決定,有的時候要向董事長請示,如果董事長決定不按照規定披露,董秘也只能遵照命令去執行,而最終要承擔責任的卻是董秘,如果真正追究責任,可能還在董事長或者實際控制人那裡。
在2010年公告遭立案調查的公司中,除了明確提出信息披露違規的公司,其它公司只是簡單地陳述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但是從有關媒體報道和2008年、2009年以及其它在此之前案例中可以發現,一些問題依然被監管部門不斷強調,如關聯公司的利益輸送、虛假陳述、高管利用內幕信息炒股等等。
這些問題有的或許僥幸沒有被發現,但只要被監管部門調查發現,必然會受到一定的懲戒。如山東一家公司連續兩年被立案調查,公司今年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懲戒決定,由於自2007年以來公司一直與大股東存在大額非經營性資金往來,而公司且未履行相關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前董事長以及其它有關高管均遭到公開譴責,並且公司前董事長三年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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