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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日,記者從四川省檢察院獲悉,四川省宜賓市原副市長陳光禮受賄一案,四川省資陽市中級法院28日作出一審判決。陳光禮犯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弟陳光明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人民幣20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陳光禮從2002年10月至2009年2月在擔任達縣縣委書記和宜賓市副市長期間,先後利用在達縣主管全面工作和在宜賓市分管城市規劃建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四川某公司等11個單位或個人在爭取項目、工程建設、協調施工環境、推進施工進度、資金撥付、人事安排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收受11個單位或個人送的人民幣2222萬元、美金10萬元、港幣10萬元以及價值103萬元的越野車一輛。
據悉,2009年3月1日,陳光禮在成都太成賓館與他人打牌時被四川省公安廳治安中隊查獲,陳光禮隨後被四川省紀律檢查委員會雙規。在組織偵查階段,陳光禮主動交代收受單位或者個人賄賂,檢舉他人犯罪事實。2009年3月25日,其弟陳光明被依法逮捕。
法院還查明,陳光禮弟弟陳光明為其兄陳光禮保管的財物均是陳光禮親自交接,或者授予其從他人手中接收,金額巨大、次數頻繁,時間段均為陳光禮任縣委書記和副市長期間。被告人陳光明在明知是陳光禮犯罪所得情況下,將上述資金以自己和家人的名字分散存入了綿陽、達縣等地的多家銀行。
法院認為,雖然陳光明代陳光禮收受財物,但兩人事前沒有通謀,且陳光明接受送給陳光禮的財物時,並不知道這些人對陳光禮有何請托,也沒有代為轉達請托意向,只按照兄弟二人的默契為陳光禮保管財物。陳光明主觀故意是以自己的身份為陳光禮保管財物,掩飾其非法所得。因此,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陳光明共同受賄的證據不充分、不予支持。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陳光禮在擔任達縣縣委書記、宜賓市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捕後,其主動供述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全部犯罪事實,屬於自首;同時積極檢舉他人,經查屬實,有立功表現;案發後其及時退清贓款,追回人民幣共計約2222萬餘元、10萬美金、10萬港幣。
而陳光明明知其兄陳光禮是國家工作人員,其交給自己保管的人民幣共計1700餘萬元、美元3萬元、港幣10萬元等巨額資金是受賄,還將巨額資金轉存,並用於投資或者購買房屋,掩飾其來源和性質,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洗錢罪。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光明代陳光禮收人民幣900萬元,系陳光禮陳光明共同受賄的定刑不准,法院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以上判決。(記者劉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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