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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報資料圖片 |
近日,塘沽吉寧裡社區的民調主任宋玉敏遇到了居民間曠日持久的『拉鋸戰』。該社區某棟4樓居民李女士家利用午休時間裝修,嚴重影響了樓上張大爺家的小孫子午睡,以至於小孩經常哭鬧,愛孫心切的老人一怒之下『沒收』了裝修工人的工具。李女士上樓討要,便與張大爺吵了起來,這一吵居然就演化成了曠日的『持久戰』,而且『戰爭』不斷昇級。宋玉敏聽說此事後,開始在兩家奔走勸解,但每次雙方都表示言和,轉天卻『戰火』重燃。 『民調不具有法律效力,就算達成和解,也可能第二天就反悔。』對此,具有8年民事調解經驗的宋玉敏覺得很無奈。
案例2日前,塘沽某小區居民吳某拖欠物業費不交,想以此要求物業提高服務質量,物業單位以吳某拖欠物業費為由向法院提起上訴,這時有熱心居民聯合業委會成員進行調解,吳某在調解員的開導下明白拖欠物業費理虧在先,決定補齊所拖欠費用,物業負責人也表示將撤銷對吳某的訴訟。然而幾天後,吳某再次因為小區其他物業問題而反悔當初的補繳費用承諾,一邊是吳某的強硬態度,一邊是物業三番四次的求助,業委會成員及充當『和事老』的熱心居民為此煩惱不已。
規定第三十二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當事人之間就調解協議的履行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發生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律師解析『調解協議原來沒有法律效力,也就是法律上不予認可。《人民調解法》施行以後,如果達成調解協議後,一方不履行的,起訴到法院,一旦法院給予認可,出具判決書後,另一方應該依法履行。也就是調解協議具有了法律約束力,成為很重要的證據材料。』天津開發區卓茂律師事務所孫申朝律師認為,被外界譽為『東方經驗』的人民調解一直存在,但由於法律方面的空白,『東方經驗』一直沒有上昇到法律規范的層面,因此人民調解既沒有執行力度,也不受法律認可。新規從人民調解的效力上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意味著可以將簡單糾紛解決在基層,作為有效的法律緩衝帶,從而節省司法資源。(記者張文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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