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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0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核准裁定和下達的死刑執行命令,對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副書記、市紀委書記曾錦春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行槍決。
曾錦春,郴州市原市委副書記、市紀委書,湖南省郴州市汝城縣人,畢業於湖南師范大學;1968年畢業後,任職於湖南省革委會和廣州軍區;後返回家鄉,歷任郴州市臨武縣縣委副書記、縣委書記、郴縣縣委書記,之後調任郴州市國土局局長。1995年2月,任郴州市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1995年至2006年9月擔任郴州市市委副書記、市紀委書記,掌控紀檢權11年。
2008年11月20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曾錦春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曾錦春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沒收被告人曾錦春受賄犯罪所得財物、違法所得及孳息和不能說明來源合法的財物,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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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錦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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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受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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