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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記者昨天從市人社局了解到,根據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修訂後的《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將於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記者昨天從市人社局了解到,和2004年起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相比,新《條例》在六個方面作了新的規定。對此,市人社局副局長劉建國進行了詳細解讀。
變化一:事業單位等也應依規定參加工傷保險據了解,新《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都應當依照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而在修改前的《條例》中,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等,不在工傷保險的覆蓋范疇。劉建國表示,新《條例》進一步擴大了工傷保險制度覆蓋的職業人群,更加有利於發揮社會保險的大數法則優勢,有利於保障職業人群的工傷保險權益。
變化二: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均屬工傷新《條例》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而在修改前的《條例》中則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劉建國說,新舊兩個規定,將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范圍由原來的機動車事故擴大到機動車、非機動車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和火車事故傷害,惠及了更多職工群眾,體現了公平原則。同時,新《條例》限定了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纔能認定為工傷,如無證駕駛、酒後駕車等行為造成本人傷亡的,不納入工傷的范圍,這樣規定有利於提示和引導職工群眾注意上下班途中的交通安全。
變化三: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新《條例》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同時明確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時限,取消行政復議前置程序。劉建國認為,新《條例》取消了工傷認定爭議中的行政復議前置程序,縮短了爭議處理的程序和時間,如果企業和個人在接到工傷認定書後不服,無需再向勞動部門申請復議,可直接走司法程序起訴至法院。如此一來,有利於保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
變化四:全國統一了標准新《條例》規定:職工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傷殘級別增加1至3個月職工本人工資。修改前的《條例》則規定:職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劉建國說,新《條例》因工傷死亡職工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比原標准增長了2倍多。同時對傷殘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做了調整,將一至四級、五至六級和七至十級傷殘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分別上調,增加了3個月、2個月和1個月的本人工資,從而大幅度提高了工傷職工及其供養親屬的待遇保障水平。從『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到『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參照標准變化,實現了城鄉『同命同價』。
變化五:增加了基金支出項目新《條例》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修改後的《條例》借鑒了國際經驗和部分地區的實踐做法,明確了將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納入基金支付的規定,並且授權人社部會同財政、衛生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工傷預防費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辦法。劉建國說,修改後的《條例》將原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以及『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改由工傷保險基金統一支付,進一步規范統一了工傷職工的待遇標准,保證了工傷職工待遇的及時發放,同時減輕了參保用人單位的負擔,提高了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的積極性。
變化六:加大了強制力度新《條例》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後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劉建國說,修改後的《條例》增加了行政復試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的新規定,使工傷職工能夠得到及時救治,也從制度上遏制了部分用人單位惡意訴訟的企圖。此外,修改後的《條例》還增加了對不參加工傷保險和拒不協助工傷認定調查核實的用人單位的行政處罰規定,對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給予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拒不協助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這些規定加大了工傷保險的強制力度,更好地保護了廣大職工的工傷保險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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