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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鄰居去世後,一村民前去幫忙處理後事,哪料,在去殯儀館途中,其在汽車尾部燃放鞭炮時墜車身亡,兩家鄰居由此結怨並鬧上法庭,該村民家屬要求鄰居賠償醫療費等40餘萬元,而鄰居卻稱自己並未邀請該村民幫忙。東麗區法院審理後,認定該村民墜車死亡系在幫工活動中所致,判令被告鄰居賠償死者家屬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共計35萬餘元。
2010年7月31日,本市東麗區某村村民袁某去世,其隔壁鄰居江某前去幫忙處理後事。據江某的家屬稱,當天在前往殯儀館的途中,江某負責在拉棺材車的尾部燃放鞭炮,當該車行至津濱大道附近,車上部分散炮被引燃發生爆炸,頓時濃煙籠罩,司機遂將車停至路邊,眾人紛紛下車,此時發現江某已掉到距離停車處幾十米遠的路中央,眾人將其抬至路邊,看到江某已經口吐白沫不省人事,將其緊急送往醫院救治。經診斷,江某傷情為:1、急性重型顱腦損傷;顱腦血腫;腦挫裂傷;腦疝;顱骨骨折;蛛網脫下;頭皮血腫。2、雙側多發肋骨骨折。3、雙肺創傷;吸入性肺炎等。江某於2010年7月31日住院治療,至同年8月7日江某家屬主動要求出院,次日江某死亡。在衛生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書上顯示,江某死亡原因為意外墜車致顱腦外傷。不幸發生後,江某的母親、妻子及三個孩子與袁家結怨,且一紙訴狀將袁某的妻子和一雙兒女告上法庭,以江某為三人提供幫工,遭到人身損害,接受幫工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為由,要求三人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計44萬餘元。
三被告辯稱,受害人江某並非接受被告邀請前去幫忙,被告通過他人也已經明確拒絕了江某的幫忙要求,且江某在事件發生過程中有過錯,其家屬在江某救治過程中也存在過錯,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結合本案事實及相關證據,法院認為,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江某在從事幫工活動即燃放鞭炮過程中,車輛尾部部分鞭炮被引燃,導致其墜車死亡,此後果系在幫工活動中所致,五原告作為受害人江某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撫養人及近親屬有權主張賠償,本案三被告作為幫工活動的受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三被告所提,其已明確拒絕了江某的幫工要求,江某在整個過程中存在過錯以及原告在救治江某過程中存在過錯的主張,法院認為,其一,事發當時被告袁某之子與江某同乘一車,其應當知道江某在車輛尾部負責燃放鞭炮,但並未在此時明確予以拒絕,其行為應視為對於江某燃放鞭炮行為的默許;其二,江某事發後是主動跳車還是意外墜車未有充分證據予以證實,不應據此認定其具有過錯;其三,江某住院後,進行了相應治療,後在家屬的要求下出院,院方進行了風險告知,但考慮到江某在其家中地位,在此情況下出院應屬家屬在考慮經濟條件及治療必要性等諸多方面因素後作出的無奈之舉,故不應據此認定原告放棄治療,從而對於江某的死亡存在過錯。綜上,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記者孫啟明通訊員麗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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