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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近日在京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再次審議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草案規定:『審判時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這一規定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也引發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的熱議。
老年人『免死』新增限制條件
去年8月,刑法修正案草案(八)首次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草案規定:對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
據介紹,現行刑法雖未明確規定對老年人犯罪予以從寬處理,但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一般也有體現。草案增加這一規定,是為了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從嚴懲處嚴重犯罪的同時,進一步完善刑法中從寬處理的法律規定,以更好地體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刑法的文明和人道主義,促進社會和諧。
在常委會會議初次審議草案以及草案公開征求意見過程中,一些常委委員和社會公眾提出,對老年人不適用死刑的規定總體上是適當的,但應增加一定的限制條件,以適應實踐中各種復雜情況。
為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將草案有關規定修改為:『審判時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有的委員建議取消限制條件
一石擊起千層浪。對老年人是否適用死刑以及新增的限制條件,引起常委委員們的高度關注。審議中,常委委員和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們暢所欲言,對這一規定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十五周歲以上免予死刑的規定,我認為是法律的進步。』姜福堂委員說,目前七十五周歲以上的人犯罪率極低。他還提出,手段殘忍不是老年人犯罪的特征,『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這個限制條件應當刪去。
馬啟智委員表示附議姜福堂委員的意見,也不贊成增加限制條件。
曾在地方從事多年政法工作的馬啟智委員深有感觸地說:『判一個老人死刑,對其親人的負面影響很難化解。在死刑問題上,一定要慎重。對七十五周歲以上的人免除死刑,是我國司法的進步。』
有委員認為老年人不能『免死』
也有委員和全國人大代表對『審判時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免除死刑』的規定,提出不同意見。
『這一規定不宜用法條的形式明確。』全國人大代表、河北省滄州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市老乾部局局長韓青梅說,老年人免除死刑可以作為一種理念,在司法實踐中交給審判機關掌握。草案對七十五周歲以上的人犯罪免除死刑的規定,更多的是考慮他們沒有更大的危害性,沒有實施暴力犯罪的可能。民間也有『七十不打、八十不罵』的說法,這體現了社會和諧和中央慎用死刑的方針。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雖然年齡大了,但是犯罪的惡性並不見得降低。
溫孚江委員也認為,應取消這一規定,改由在司法實踐中法官酌情處理。
全國人大代表秦希燕是湖南秦希燕聯合律師事務所的主任。他也認為,應當取消老年人不適用死刑的規定。其理由是:第一,這條與我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違背。第二,減少死刑應當,具體罪名可以取消,但對某一類人取消死刑就不同了。我國刑法只規定未滿十八周歲和孕婦不適用死刑,前者是未成年人,後者是有兩條生命,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實際上就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了。第三,實踐中,七十五周歲以上的人犯罪判死刑的很少,即使有也是判處死緩的。
在上一次審議時,鄭功成委員就明確表示不贊成『七十五周歲以上免死』的條款。
這次審議時,他再次提出,這樣規定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因為,保護人權首先應當保護受害方的人權,這纔符合正義原則。七十五周歲以上的老人如果有健全的思維能力和行為能力,就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不能以七十五歲為限作為免死的理由。
『我們家裡也有老人,我們自己也會老。我回去問家裡的老人,他們也認為七十五周歲免死沒有道理。』鄭功成委員說,因此,對這樣一條規定至少在這次修法中不要急著加進去。減少死刑是刑法發展的方向,但我們國家還不到完全廢除死刑的時候。老年人因為有精神問題而從輕處理是有法律規定的,但是單以年齡來論,不能和十八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相提並論,也不能和孕婦相提並論。
鄭功成委員至今仍清楚地記得,有一年他參加禁毒法執法檢查,發現利用懷孕婦女販毒的問題並不罕見,因為刑法有孕婦不適用死刑的規定。
『如果達到七十五周歲就可以免死,法律給出的信號必將導致老年人犯罪特別是惡性犯罪的上昇。』鄭功成委員說,七十五周歲以上免死的理由一是保護人權,二是國外有類似規定,三是中國有敬老傳統。這些理由都有些站不住腳。保護人權應當是對所有人的,不能忽視無辜者或受害人的人權;國外免死不等於中國必須免死,在我國廢除死刑還有一個過程;中國有敬老傳統,更有懲惡揚善、同情無辜的傳統。現在我們討論的不是一般的老年人,而是犯了死罪的老年人。
『所以,我還是堅持第一次審議時的意見,建議刪除七十五周歲以上就可以免死的規定。』鄭功成委員說,我們要尊重生命,更應該尊重無辜者和受害者的生命,這是立法的法律價值取向問題。他建議,除未成年人和孕婦,其他人至少在現階段不應該有『免死金牌』。
有的委員認為新增條件過窄
審議中,一些委員和代表認為,草案僅僅規定『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這一限制條件還不夠。
全國人大代表程蘇是民盟青海省委專職副主委兼秘書長。她提出,什麼叫做特別殘忍的手段?一刀斃命,還是十刀斃命?另外,從不同人的角度來看,得到的結論也會不同,如果是死者的家屬,他肯定會認為是殘忍的手段。
『特別殘忍無法界定,建議這一條再斟酌。』程蘇說。
全國人大代表張淑琴是山東省臨沂市第一實驗小學的教師。她說,『這次七十五周歲以上不適用死刑增加了一個限制條件,但是我感覺限制條件有點少。如果七十五周歲以上的老人被人利用,從事販毒以及嚴重影響國家安全的其他活動,後果非常嚴重怎麼辦?』
金碩仁委員也認為,『特別殘忍手段』表述的范圍過於狹窄,且過於主觀,不好掌握。他說,第一,如果除外情形只局限在致人死亡這個後果,其他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就被排除在適用死刑范圍之外,比如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造成嚴重後果的犯罪行為等。第二,『特別殘忍的手段』這一表述過於主觀。適用死刑的標准還是應該以被告人的主觀惡性、造成的後果、社會危害性為尺度。
『我認為該條應表述為審判時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除外。』金碩仁委員建議。
何曄暉委員、劉振偉委員也提出,『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范圍過窄。
『增加這一條款的目的本來是為應對實踐中各種復雜的情況。但是現在的規定很明確,不能解決實踐中的復雜情況。』何曄暉委員也建議,將限制條件修改為『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除外』,這樣在實踐中會容易把握。
烏日圖委員也表示,贊同金碩仁委員和何曄暉委員的意見。
『至少目前的表述不是特別合適,在實踐中也難以操作。』烏日圖委員說,改為『情節特別嚴重』比現在的提法要好一些。
程津培委員說,有些犯罪手段不一定很殘忍,但有可能導致特別嚴重的後果。比如造成火車傾覆、飛機墜毀等嚴重事件而造成大量人員傷亡,手段可能不是特別殘忍,但造成的後果特別嚴重。
『建議對老年人是否適用死刑,要根據是否造成了特別惡劣和嚴重的社會後果來進行判決。』程津培委員說。
李連寧委員舉例說,有個老人本來想燒這家人的房子,結果沒想到造成了整棟大樓,甚至是一條街的火災,造成了幾十人、上百人的死亡,這種情況怎麼辦?手段並不殘忍,就是劃了一根火柴。
『在這種情況下,我認為要考慮得更周嚴一些,』李連寧委員說,盡管在法律適用中這種除外條款出現的情況很少很少,但在立法上要周密。建議修改為,『但致人死亡,手段特別殘忍,後果特別嚴重的除外』,這樣規定就周嚴了。
裴懷亮委員、田玉科委員建議,在『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後面再增加一句:『犯罪情節特別惡劣,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影響極為惡劣的除外。』
(本文來源:法制網 作者:陳麗平 李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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