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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兩家食品公司工人爭搶貨運電梯使用,電梯門突然打開,搬運工張洋(化名)不慎從縫隙中滑出,墜入電梯井身亡。日前,北辰區法院一審判決,某工廠管理電梯存在隱患應承擔主要責任,兩家食品公司管理僱工存在疏漏承擔次要責任;死者張洋自身也有過錯,原告方共獲賠31萬餘元。
今年2月,某食品公司農民工張洋、劉某等人到某工廠冷庫裝卸貨物。因爭搶貨運電梯使用,劉某與另一食品公司僱工李某發生口角,引發雙方互毆。打斗過程中,電梯門突然打開,張洋不慎從縫隙間滑出,墜入電梯井底部,後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張洋死因系意外事件。公安機關對劉某和李某分別給予治安處罰。張洋的遺孀、父母、子女共五人聯名,將電梯所在的某工廠和兩家食品公司告上法庭。
庭審中,原告訴稱,被告某工廠管理電梯存在安全隱患,電梯門突然打開直接造成事故;被告兩家食品公司對僱員未妥善管理,造成毆斗混亂引發事故。三被告的過錯導致張洋死亡,故請判決三被告賠償原告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70萬餘元。
被告某工廠辯稱,該廠電梯經質量檢驗合格;貨運電梯內有禁止載人的警示標志;電梯管理人員亦盡到安全警示告知義務;故該廠不存在過錯,不同意原告訴請。被告一家食品公司辯稱,其對張洋沒有侵權行為,不同意原告訴請。被告另一家食品公司辯稱,企業與受害人系僱傭關系;電梯固有安全隱患系事故發生直接原因,而職工打架系次要原因,僅願承擔10%責任。
北辰區法院認為,某工廠雖在電梯中張貼電梯安全操作規范及貨梯嚴禁載人警示標志;但經查,事發當日電梯操作人員以『冷庫搬運工作量大,電梯需頻繁上下』為由,未嚴格依照規程操作電梯,放任搬運工隨裝卸車輛搭乘貨運電梯。某工廠就裝卸貨物單位的次序未制定相應流程管理規定,搬運工在電梯中發生爭執群毆過程中,未能及時采取相應措施,系導致張洋高墜致創傷休克死亡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60%)。被告兩家食品公司對僱工存在管理疏漏,雙方搶佔電梯混亂導致事故,應共同承擔次要責任(各20%)。受害人張洋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明知貨運電梯嚴禁載人,仍參與搶佔電梯的行為,放任自身安全,對其後果發生亦有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10%),適當減輕上述被告賠償責任。經依法核算,事故造成原告方主張各項合理經濟損失共計36萬餘元。
綜上,一審判決被告某工廠賠償(36萬餘元乘以90%再乘以60%)計19萬餘元,被告兩家食品公司分別賠償(36萬餘元乘以90%再乘以20%)計6萬餘元。記者馮琳通訊員於翔劉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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