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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小子也不『經常』來看我!
天津北方網訊:我國已經邁入老齡社會,如何保障老年人的權益,讓他們老有所養、老有所樂,是讓人非常關注的問題。據悉,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訂工作已基本完成,民政部將於近期上報國務院法制辦。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規定,『家庭成員不得在精神上忽視、孤立老年人』,特別強調『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贍養人,要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人』。以後老人如果認為子女不『經常』關照他們,可以到法院起訴。這說明我國在立法層面已經開始關注對老人的精神贍養。但所謂的『經常』如何定義?法院依法做出的判決又能否執行?本市法律人士表示,新法應該盡量細化,同時在執行中克服具體困難。
老人疑問:
『經常』如何定義?
今年70歲的王奶奶和老伴兒居住在本市河西區,一雙兒女均事業有成。隨著年齡的增長,兩位老人從心理上越來越依賴子女。『兒子經常出差,很忙,一兩個月來看望我們一次,我和老伴兒覺得這樣就算是「經常」回來了。』王奶奶接著說,『女兒住得離我們很近,可一周纔來一次,我認為這不算「經常」。』
今年62歲的老梁聽說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子女要經常看望老人。』他表示贊同。現在老梁的女兒每天都來看他,但老梁在江蘇老家還有84歲的老母親。他每年只能回老家四五次,感覺很愧疚。但老梁的母親卻認為,兒子遠在天津,能這樣已經很孝順了。
法官建議:規定不清部分或出臺相關司法解釋
多長時間算『經常』,有沒有一個時間的概念?民政部副巡視員吳明表示:『由於老年法屬於社會類立法,具體細節不可能規定得很清楚。但以後子女不「經常」回家看望老人,老人可以訴諸法律,法院要立案審理。』
本市資深法官劉某表示,現在很多老人生活條件很好,但缺少精神上的關懷。其實我國《婚姻法》規定的贍養,從廣義上講,應該包括經濟上的給予、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安慰。修訂《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的相關條款,應該是過去法律精神的延續。
但本市某基層法院的李法官表示,我國法律過去沒有規定『子女要經常去看望父母』。法院過去審理贍養案件,一般都是判令子女在物質上給予老人保障,很少涉及精神撫慰層面的問題。這是因為過去的法律對此沒有非常明確的規定。
精神撫慰的領域都包括什麼?子女多長時間去看望父母纔叫『經常』?經常看望,老人就能得到精神撫慰嗎?對於這些精神層面的問題,法官一般都是從道德層面勸解。對於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李法官表示,如果該法對所稱的『經常』規定不清,以後可能還要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和指導意見,加以說明。
專家觀點:
應視情況區別對待盡量細化
南開大學法學院院長助理、博士生導師陳耀東教授表示,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經常看望和問候老人』具有很強的倡導意義,但和探視權一樣,所謂『看望』也存在時間和看望方式等具體問題。該法正式實施後,法院會依法作出判決,但判決結果可能會遭遇執行難。因此,法律或司法解釋應該對不同情況區別對待,盡量細化。雖然面臨一些實際問題,但相信老年人的看望權也會像對子女探視權一樣,隨著實踐變得具有操作性。
新聞鏈接:
本市曾有『超前判決』
2007年7月,家住本市和平區的80歲老人劉某將5個子女告上法庭,討要精神贍養,獲得了兩審法院支持,精神贍養的具體內容和不執行判決的懲罰措施均被寫進判決書。原來,老人膝下有4男1女。 5個子女曾口頭上答應贍養老人,但贍養費給付一直不到位,探望老人的次數更少。於是,老人要求他們每人每月給付贍養費150元,平均分擔醫藥費,並輪流到家中進行探望和護理。
和平區法院審理認為,贍養父母,子女不但應在經濟和物質上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而且還應在生活上給予照顧,在精神上給予慰藉。據此判令5名被告每月各自給付母親贍養費150元,共同承擔母親醫藥費,並且每人7天輪流到母親處探望和護理。被告如不按時到崗,必須給付母親請護工費用280元。部分子女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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