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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先生去年8月份換工作搬去市區居住,開發區的房子隨之空置了下來。顧先生首先把租房信息發布到各個房屋中介。但因為經常有人要看房,顧先生要在開發區和市區之間來回跑。一次看房後,顧先生正巧遇到了小區物業的工作人員小范,小范得知了顧先生想租房的想法後,建議顧先生可以將鑰匙放在物業,物業可代顧先生聯系房客租房。顧先生同意了這個方法。
一個星期後,小范電話告知顧先生,說房子已經找到了房客,讓顧先生回來辦理相關手續。顧先生如約與小范見面,可小范卻向顧先生索要600元的房屋中介服務費用。顧先生覺得物業公司要求交納這個費用並不合理,『我們業主按時交納物業費,物業公司就應該為業主服務,不能另外收取費用。』可物業公司則認為,雙方的物業管理合同中沒有約定物業公司有義務幫助業主出租房屋,在幫助顧先生租房的時候物業也是付出勞動的,所以應該收取相應的中介費,並且物業公司所收取的中介費遠低於房屋中介公司。就此事,雙方一直爭執不下。
律師支招對此,紅杉律師事務所張福苓律師認為,顧先生應支付物業公司相關費用。根據《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的規定,物業公司只負責小區物業及其配套設備設施的管理和為業主提供服務,物業管理內容並不包括租賃服務。因此,物業公司幫助顧先生出租房屋並非其法定義務。顧先生與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實際上形成委托合同關系,物業公司在幫顧先生出租房屋時,付出了一定的人力、物力,且最終達到顧先生出租房屋的要求和目的,顧先生應向物業公司支付相關的中介費用。由於此前雙方未就房屋出租的勞務費用進行約定,至於600元的收費是否合理,張律師認為,雙方應參照當地中介公司收取的中介費用進行協商。(實習生馬蘭記者許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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