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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慘死車下,家屬指認肇事者爲當地一老闆,其兄還是警察8年後終結案,肇事車輛由黑色變白色,兇手也變爲一無期犯人一起離奇的交通事故
“爸爸,爸爸,撞死我的車是藍黑色,不是白色,你難道不知道嗎?”山東泰安機械工程師鄭平西從夢中驚醒,心如刀絞,一直到天亮,再也睡不着了。女兒鄭玉偉的樣子還在眼前,跟活着時一樣。鄭平西說,幾次判決以後,他都做了這同樣的夢。這起導致他女兒慘死的交通肇事案,破案用了4年,兩級法院的6次審判又歷時4年,但他一直沒能爲她討回一個公道。
2002年3月23日,鄭平西的女兒騎自行車遭遇車禍,肇事桑塔納飛速逃逸,其女翻到車蓋上被甩出去慘死。事發後,鄭平西一直努力尋找元兇,然而8年過去,這個案子竟以一名無期徒刑犯人是禍首來結案,就連肇事車的顏色也變成了白色。
藍黑色桑塔納撞飛女子後逃逸
2002年3月23日傍晚7時許,泰安市武警消防中隊三班的戰士牟旭升和8個隊友洗完澡回單位,當他們走到泰山大街鬆園小區路口處,只聽“砰”地一聲,車禍發生了,肇事的一輛桑塔納飛速逃逸。
牟旭升說,幾位武警戰士立即分成兩組,幾個人搶救傷者送往醫院,他和另外幾個人負責保護現場,等交警來了才走。當天晚上,又有交警找到牟旭升等人,向他們做了詢問記錄。
根據當時的記錄,牟旭升告訴警察,肇事車是一輛普通桑塔納,他距離較遠看到的車是黑色。但據現場羣衆講,是深藍色,車牌號是魯J,其中有數字140。
事後一段時間,當他經過事發地時,又看見過家屬立在那裏的“尋找目擊證人”的牌子,上面大致寫到死者還有一個1歲的小孩,他很同情,但覺得也再做不了什麼,“我們已經把所知道的所有情況,該提供的全部提供給警察了。”
鄭平西說:“車撞到我女兒後,她翻到了車蓋上,如果這時候停車,我那孩子可能就是活的,但他加速開車繼續跑了大概50米遠,我女兒被甩出去摔在馬路牙子上”。
泰安市公安局指揮中心當晚的“110報警求助情況登記表”記錄印證了武警戰士的證詞,一目擊者於當日19時54分打電話報警,“一藍黑色桑塔納撞一騎自行車女子後逃逸,車號:魯J14×××”。
家屬指認肇事者是當地一老闆
事發第二日,泰安交警提供給了鄭平西一份嫌疑車輛的排查表,羅列了所有魯J14開頭的桑塔納車輛名單。這其中,“車身顏色”顯示爲“藍”的一共有7輛,鄭平西開始逐一給車主打電話,說明情況,請求驗車。最終,他將目標鎖定在魯J14459車的車主張繼波身上。
鄭平西說:“張繼波是當地一個建築老闆,後來搞了地皮做了房地產開發,他哥哥是公安局的幹部。”鄭平西指出,張繼波的車子有與事故相仿的可疑痕跡,只是被修過了。但該車以及所有的魯J14開頭的車都被警方排除了,“3·23”交通事故也就成爲一樁懸案。
鄭平西說,後來辦案交警也突然被派出去學習了,這個案子就拖着不查,他無奈一直舉報。
2003年10月10日,來自天津看守所犯人劉某的一封舉報信轉到了泰安交警支隊直屬六大隊,讓此案有了新的轉機。劉某檢舉跟他一起偷車的已經被判無期徒刑的犯人段海申是2002年3月“在山東省泰安市交通肇事傷人致死逃逸案件”中的元兇。
接到來自看守所的舉報信之後,犯罪嫌疑人段海申被鎖定爲肇事嫌疑司機,但肇事車輛一直沒有找到。
鄭平西說,“直到2006年,警方從被盜車輛信息網上找到一輛河南濮陽的豫J14×××白色桑塔納認定爲肇事車,泰山區法院兩次判決,都被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每發回一次,他們就重新認定出一個新車主,直到2008年,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原判,最終的認定是找不到案發時的車主了,2010年,中院作出終審裁定,要我息訴。”
耗時8年警方認定一獄中犯人是兇手
山東省千舜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路秀軍對該案的定義簡單而直接——“造假”。他告訴記者,卷宗裏的證據很多都是粗糙的造假,判決書漏洞百出。
首先,關於肇事車的顏色,濮陽市車管所副所長劉彥峯在查驗所登記車輛原始數據之後告訴《瞭望東方週刊》,2001年轉入該所的豫J14316是一輛白色轎車,2005年失竊查獲時登記也爲白色,2005年到2008年的歷次年檢中,車輛顏色均顯示爲“白色”,系統中查不到任何顏色變更的記錄。而在泰安警方那裏,該車在2002年肇事時以及2006年取證時,神奇般變成了藍黑色。
其次,關於肇事者的作案時間。據2003年抓獲段海申盜車團伙的天津警方舉證,2002年3月22日凌晨,段海申一夥人還在山東省海陽市偷車,當日上午在邢臺銷贓。而根據泰安法院的認定,段海申一夥於3月22日上午銷贓後,從河北邢臺開着車到邯鄲,帶上親友從邯鄲出發趕到泰安,3月23日傍晚撞人後逃到東平縣,在東平縣的一家汽車修理廠修車,第二天坐車返回泰安去登泰山看日出,第三天看完日出後下山幾日之後,在邯鄲舊車交易市場將車賣出。路秀軍認爲,這種“日夜兼程”的時間設置不符合情理。
段海申對自己的罪行則是供認不諱,法院判決兩罪並罰還是無期。
對於車牌顏色及口供記錄相矛盾等等多處疑問,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刑庭負責人張國強表示“確實客觀存在”,但這些都屬於細枝末節的證據鏈上的瑕疵,不影響對案件主體事實的判斷。
對於張繼波是否有嫌疑,張國強說:“他確實有個哥在公安局,但你要說張繼波肇事,一點兒證據都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