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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下午,深圳住建局首次對近期引起廣泛爭議的保障房事件作出回應。據透露,有確鑿證據證明有20餘戶申請者隱瞞了房產、自有用地,目前深圳市住建局已經啟動了行政處罰程序。(1月9日《華西都市報》)
面對新聞媒體窮追不捨的輿論監督壓力和人大代表的不斷質疑,深圳住建局對於這場從2010年拖入2011年的保障房丑聞開始對民意有所回應,證實通過審核的人中有20餘戶申請者隱瞞房產、自有用地,存在侵吞保障房行為,並已啟動行政處罰程序。
不符合規定的申請者通過審核騙購保障房,相關部門接到舉報,快速啟動行政處罰程序,應當說行動積極。不過筆者擔心的是,深圳住建局這次開出的行政處罰措施,恐怕輕如浮雲,而且真正目的不是為了懲處騙購保障房的申請者,而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多數違規申請者開展的危機公關,削弱公眾的口水和質疑。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難發現,對於騙購保障房的申請者來說,行政處罰的懲處力度相當輕,甚至可以說等於沒有懲處。不出意料的話,所謂的行政處罰不過是取消申購保障房資格,收回本不屬於申請者的保障房,外加禁止N年內不得申購保障房,最嚴厲的恐怕也不過是再加最高5萬元的罰款。即便開出5萬元的罰單,相比較成功騙取保障房來說,成本仍然過低。
再者,從目前媒體報道和人大代表的質疑來看,不符合條件的申購者遠不止20餘戶,而是相當一部分不符合條件的權貴通過了審核。在沒有徹底查清通過的申購者中有多少人是騙購保障房的情況下,就對於證據確鑿的20餘戶開鍘,恐怕目的不是為了懲處這騙購保障房的20餘戶申購者,更多是便於還沒有被查處的不符合申購條件的申購者銷毀證據,甚至直接就是以懲處這20餘戶代替徹查騙購保障房的申請者,以搪塞不斷昇溫的輿論質疑。
對騙購保障房的申請者當然要處罰,不過,一方面應當先徹底查清有多少申請者涉嫌騙購保障房,別急著懲處現在被查出的這20多戶,等全部查清了再處罰也不遲。另一方面對於騙購保障房的申請者不應當采取如浮雲似的行政處罰,而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按照《刑法》規定,騙購保障房完全適用詐騙罪,因此,應當以詐騙罪追究騙購者的刑事責任,而不是若有若無的行政處罰。(摘自《大眾日報》)(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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