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網訊:一家公司的總經理替司機開車,結果駛入還未開通的路段中掉入旱溝造成一死三傷的嚴重事故,結果總經理因交通肇事罪被批捕。雖然交管部門認定肇事者負全責,但法院審理後認為,事發路段的道路設施管理人沒有在道路上設置警示標志,也是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判決管理者承擔40%的賠償責任。
案情回放 總經理要求代駕開車掉溝釀慘案
2009年10月16日,家住湖南省的張文和劉剛應秦皇島一家公司邀請作為專業技術人員到其公司工作。他們的老鄉韓忠,該公司的總經理,在湖南出差,也要返回秦皇島。公司為三人預訂了機票,三人一起乘飛機從長沙來到天津。公司還派司機趙濤到天津機場接他們。
下飛機後,韓忠考慮到司機趙濤長時間駕車,十分疲憊,主動要求由自己駕車返回秦皇島,於是,趙濤就將車鑰匙給了韓忠。車上還坐著當天在天津出差,要返回公司的肖偉。韓忠在駕車沿機場大道由南向北行駛過程中卻駛入了一條沒開通的快速路,車直接掉入旱溝內,車內的肖偉當場死亡,其餘幾人傷勢嚴重被送往醫院。事後,經交管部門認定,韓忠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法院審理 事發段未設警示道管部門賠四成
2010年2月,韓忠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東麗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4月,東麗區人民檢察院向東麗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張文、劉剛、趙濤以及死者肖偉的家屬均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韓忠、秦皇島公司以及事發路段的相關管理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韓忠夜間駕車超速行駛,且未能仔細觀察前方路況,違反了注意安全義務,是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而事發路段的道路設施管理人沒有在道路上設置路障或明顯的警示標志,對過往車輛形成潛在的危險,也是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因被告人韓忠在履行本單位工作任務時發生事故,且本人存在重大過失,被告人韓忠與秦皇島公司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韓忠與其公司按照60%的比例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共計賠償受害者約100萬元。道路設施管理人包括施工方、待建方和投資方共同按照4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共計賠償受害者約70萬元。
律師說法
替司機開車屬公職行為
君悅律師事務所郭文禮律師分析說,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在於被告人韓忠在事故發生時駕駛車輛是否構成職務行為。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司機趙濤受公司指派駕駛車輛的行為應當認定為職務行為。韓忠又是在司機趙濤同意的情況下駕車由機場返回公司,亦屬於職務行為。該公司應當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同時,該公司派車前往機場接機並返回公司,對車內人員即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應當保證乘車人安全抵達目的地,從這個角度講,該公司亦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的損失。
郭文禮律師認為,道路設施管理人沒有在道路上設置路障和采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