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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13日從民政部獲悉,為進一步規范社會組織評估工作,完善評估工作機制,民政部近日出臺了《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
記者了解到,民政部從2006年開始啟動評估工作,先後制定了《關於推進民間組織評估工作的指導意見》和《全國性民間組織評估實施辦法》,建立了社會組織評估體系。目前全國已有25個省區市開展了評估工作。
民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評估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對促進社會組織能力建設、加強內部治理發揮了重要作用。對於其中一些成熟的經驗和辦法,需要予以制度化和常態化。對於實踐中出現的評估工作不夠規范、不夠透明,評估程序過於簡單,評判標准不一致、走過場、形式化等現象,也亟須通過制定部門規章加以規范。
據介紹,評估對象即民政部門負責登記管理的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三類社會組織。評估堅持政府引導和自主參加原則。條件是登記滿兩個年度,每5年為一個周期。對社會組織的評估按照組織類型的不同,實行分類評定。社會團體、基金會實行綜合評估,評估內容包括基礎條件、內部治理、工作績效和社會評價。民辦非企業單位實行規范化建設評估,評估內容包括基礎條件、內部治理、業務活動和誠信建設、社會評價。
評估實行政府指導、社會參與、獨立運作的工作機制,各級民政部門設立相應的社會組織評估委員會和評估復核委員會,負責社會組織的評估和復核工作,使評估工作做到公開透明、客觀公正。
評估辦法明確規定,評估程序包括發布通知、審核資格、實地考察、審核終評和公示授牌等幾個環節。評估共設五個等級。規定獲得3A以上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可以優先接受政府職能轉移、獲得政府購買服務,獲得政府獎勵;獲得3A以上評估等級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可以按照規定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獲得4A以上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可以簡化年度檢查程序。
為了加強對評估等級結果的管理,評估辦法還明確,對不符合評估等級要求、違規使用評估等級證書牌匾以及受到有關政府部門行政處罰等情況的,可以作出降低或者取消評估等級的處理。此外,評估辦法還確立了不向評估對象收取評估費用的原則。評估工作人員不僅要在所從事領域具有突出業績和較高聲譽,還要公正廉潔、堅持原則,實行回避制度。
評估辦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記者衛敏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