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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某開了一家音樂俱樂部,但是因對市場動態、消費者訴求以及行業發展的判斷失誤,不到半年的時間,音樂俱樂部就嚴重虧損,趙某投資的十幾萬資金打了水漂。隨後被迫停業。趙某看著大把的資金付之東流非常不甘心,於是想到了一個斂財之計。趙某隱瞞了自己音樂俱樂部虧損、停業的事情,向3位朋友借了3萬元錢,鼓吹自己生意非常好,近期進貨要用錢。趙某給朋友出具了借據,承諾一個月後歸還本金和5%的利息。誰知趙某拿到錢後,便銷聲匿跡,3個債主怎麼也聯系不上他。最後,3位債主聯合將趙某告上了法庭。
審理爭議:趙某的代理人認為,趙某找朋友借錢時雖然沒有將其俱樂部停業的實情說出來,這只能說他是用詐欺的方法借錢,而他避而不見也並不代表日後就不還錢,所以趙某的案件應該按民事詐欺處理。
但是,對方代理人認為趙某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合同詐騙罪。因為趙某在借款時,他所經營的俱樂部已經停業,但是他卻故意隱瞞情況,並承諾會給債主高利息,這樣就是假冒自己有還款能力、誤導他人認為有利益可得。趙某的目的並不是為了通過雙方履行借、還款合同,各自取得利益,而是只想讓債權人履行付款義務,自己直接非法佔有對方錢財,即具有非法直接佔有的主觀惡意。其次,趙某根本沒有還錢的意願。這一點表現在雖然趙某出具了借據,但拿到錢後趙某就躲了起來不再與3位債主聯系。可見,借據只是一個『煙霧彈』。最終法院按合同詐騙罪審理了本案。
律師說法:就趙某一案中,民事詐欺行為與合同詐騙罪的界定問題,記者采訪了天津澗聯律師事務所的謝莉莉律師。謝律師解釋:『民事詐欺』是指在民事活動中,一方故意不表達真實情況,使對方陷於錯誤認識,從而達到發生、變更和消滅一定民事法律關系的不法行為。『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二者區別在於:首先,前者以獲取對方一定經濟利益為目的,後者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為目的。其次,民事詐欺行為人會以積極態度履行合同,而合同詐騙行為人不作履行合同的任何積極努力。所以趙某假意借錢後無意還錢且逃避債權人的行為可定為合同詐騙罪。(見習記者劉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