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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1月14日電:日前,為了進一步維護司法公正與權威,保障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按照『三項重點工作』的要求相關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協調配合的會議紀要》等相關文件,結合兩院工作實際,經過協調商討,共同簽署了《關於建立民事行政抗訴、調解案件協調機制的意見》,初步建立了檢察機關與法院的民事行政抗訴、調解案件工作協調機制。
首先,《意見》明確了工作協調的原則,即以尊重審判權、檢察權的獨立性為前提,以化解社會矛盾為目的,最大限度的實現民事行政案件司法訴訟活動的公平正義。建立例會制度,每季度至少協調工作一次,互通情況,遇到重大問題報請院長、檢察長協商解決。
《意見》規定了兩院在辦理抗訴案件的日常工作協調內容:一是兩院定期交流辦理的民事行政申訴案件,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相關情況;二是針對受理的申訴案件共同研討適用法律條款、認定的事實理由及采信證據等問題;三是根據具體案情共同研討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方式;四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存在調解可能的再審案件,以調解優先為原則,共同研究確定抗訴案件調解方法和措施;五是共同研究服判止訪的工作方案。
對於民事調解案件,《意見》對人民檢察院受理民事行政調解案件的來源、調解案件的范圍、檢察機關的受理程序等內容作出了明確界定。
《意見》將在密切我院與法院之間的配合協調,進一步維護司法公正與權威,保障法律正確統一實施,有效化解社會矛盾方面起到積極作用。
日前,薊縣人大常委會主任張景陽在檢察機關向人大報送的《關於建立民事行政抗訴、調解案件協調機制的意見》上作出批示:縣法院、檢察院此做法很好。在原來工作的基礎上,又研究制定了新的協調機制,並形成了文件,這不僅更加有利於兩院工作,還將為保障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的貫徹落實、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起到很好作用。(麻立志朱興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