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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7日對一起涉嫌個人受賄和單位受賄罪案件進行一審宣判,被告人岷縣原交通局局長王長祿因涉嫌收受他人32萬元的『感謝費』和該局賬外暗中收受勘察設計單位10萬元回扣款,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
王長祿於2001年11月起擔任岷縣交通局局長一職,2007年3月調離。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9月至2004年9月期間,包工頭白某在王長祿的照顧下先後與該局簽訂了3項道路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總計近千萬元。白某前往王長祿家送上『感謝費』共22萬元。2006年10月,王長祿向當地一通鄉公路施工單位的項目經理祁某提出『借款』買房的要求。祁某拿出10萬元現金安排妻子張某送到王長祿家中。
2003年至2004年12月期間,岷縣交通局在修建一處通鄉公路時,曾委托北京一家工程諮詢有限公司蘭州辦事處進行勘察設計,並由辦事處以『外業補助費』的形式返還給岷縣交通局10萬元。
法院認定,岷縣交通局作為國家機關,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且情節嚴重的行為,構成單位受賄罪,王長祿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亦構成單位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此外,王長祿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賄賂特別巨大的行為還構成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岷縣交通局因單位受賄罪,被法院判處罰金5萬元。(記者宋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