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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200送100折扣券』、『滿400送400』……每到節日,各種各樣的『返券促銷』活動便會鋪天蓋地而來。記者昨天獲悉,每當節日過後,工商部門都會接到不少因『返券』引發的消費投訴。
去年聖誕節,市民郝先生在百貨商場購物後,獲得了4張面值100元的消費『返券』。當時,郝先生沒有認真看消費券上的有效期限,而商場收銀員也沒有提醒其使用期限。近日,郝先生帶著消費券去該商場購物時,商家以『返券』已經過期為由而拒收。
為此,郝先生向工商部門投訴,認為商家存在欺詐行為。而商家則解釋,『返券』有效期為3天,商場海報上寫得明明白白。
浙江平宇律師事務所律師程鵬認為,消費者參加商家的購物返券活動,在法律上來說是與商家成立了一種合同關系。按照法律規定,商家有義務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對於『返券』有效期為3天的條款,如果商家未作特別標明的話,則商家應當承擔不利的後果。
前不久,在市區一家商場消費500元後,張女士獲得一張面值100元的贈券。幾天後,她又在這家商場購買一件原價4000元,可以打六折的大衣。當張女士使用消費券買單時,商場收銀員結算時,以原價4000元減100元,按3900元進行打折,總額為2340元。而張女士則認為,應該是4000元打六折為2400元,再以100元的消費券來支付,總額應為2300元。
因為40元的差價,雙方相持不下,最後鬧到工商部門進行調解。
程鵬認為,由於消費券沒有寫清楚先打折還是先結算。按照法規規定,應當采用對提供消費券一方(也就是商家)不利的解釋,即認為應當先打折再使用消費券。
為此,工商部門提醒消費者,節日購物時,面對購物『返券』,消費者要保持理智,要搞清楚是否真實需要;其次要弄清楚『返券』的『游戲規則』。如今不少商家的購物返券,其實限制很多,消費者如果不搞清楚,一不小心就會被忽悠。
據溫州晚報夏海鵬陳新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