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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了《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負責人就條例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哪些費用屬於國家賠償費用?
答:條例規定,國家賠償費用是指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應當向賠償請求人賠償的費用。具體包括國家賠償法第33條至第36條規定的下列費用: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應當給付的賠償金,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應當給付的賠償金,侵犯人身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應當給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應當給付的賠償金等。
問: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請求人支付國家賠償費用的申請如何處理?
答:為方便賠償請求人獲得國家賠償費用,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支付申請後,條例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予以受理:申請材料真實、有效、完整的,賠償義務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即為受理並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申請材料不完整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或者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材料虛假、無效,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並說明理由。賠償費用支付期限,自賠償受理之日起計算。
賠償義務機關自受理賠償請求人支付申請之日起7日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財政部門提出書面支付申請。
問:如何向有關人員追償國家賠償費用?
答:國家賠償法第16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第31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後,應當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一)有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的;(二)在處理案件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條例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第16條、第31條的規定,責令有關工作人員、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或者向有關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國家賠償費用。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責令承擔或者追償部分或者全部國家賠償費用決定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財政部門。有關工作人員、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依照財政收入收繳的規定上繳應當承擔或者被追償的國家賠償費用。(據新華社北京1月20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