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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前,家住歷城區的張娟(化名)因不夠結婚年齡,而冒用同村女子張玲(化名)的身份,辦理了結婚登記。如今張娟因夫妻感情不和打算離婚,卻因結婚證上不是本人而受阻,於是只能找到張玲幫忙。近日,濟南市歷城區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審理。
據瞭解,早在1990年,張娟就經人介紹認識了現在的丈夫陳某,因爲當時自己不到結婚年齡,便冒充了同村一名叫張玲的女子與丈夫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
2010年年底,張娟因爲和丈夫陳某感情不和,決定離婚。在辦理離婚過程中,相關部門在審查結婚手續時發現,結婚證上和陳某結婚的其實並不是張娟本人,而是一名叫張玲的女子,離婚一事受阻。
爲了能夠順利辦理離婚手續,張娟和陳某商量後,一起找到了張玲,請求其協助辦理“離婚手續”。看到那張寫着自己名字的結婚證,張玲才得知事情的來龍去脈,原來自己竟然已經“被結婚”二十年了。考慮到和張娟有親戚關係,張玲同意協助他們辦理離婚手續。
儘管張玲同意,但婚姻登記部門拒絕爲他們辦理相關手續。無奈之下,張娟與婚姻登記部門對簿公堂,尋求解決辦法。法院一審撤銷了結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