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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三)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解釋(三)』)一經亮相,便在社會上引起了極大關注和強烈反響。其中,對於非婚生子女的證明和親子鑒定問題,對於房屋等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對於『小三』利益的保護問題等,更是引起了廣泛和熱烈的爭論。本期『法治大家談』請來一些法學專家和業內人士,請他們就『解釋(三)』中的一些焦點問題闡明各自看法。
天津科技大學法政學院教授王吉林
針對非婚生子女 法律與道德統一
『解釋(三)』第三條規定:『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生育的子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非婚生子女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的,如果非婚生子女一方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雙方可能存在親子關系,另一方沒有相反的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非婚生子女一方的主張成立。』我認為這一規定體現了道德義務與法律責任相統一的立法精神。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的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除依法成立的收養關系外,均是以父母子女之間存在血緣關系為前提的。同時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因此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的出軌行為既應受到道德譴責,又是違法行為,由此所生育的子女,無過錯方與之無法定權利義務關系,有過錯方應受到道德的譴責並承擔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對於婚前同居與非法同居期間所生育的子女,均屬於非婚生子女,其父母雙方均負有法定義務。從道德評價看,婚前同居屬於道德自律問題,非法同居則更應受到道德譴責,但雙方均應對在此期間所生育子女承擔法律責任。
親子鑒定牽扯到夫妻雙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一份親子鑒定足以改變一個人的一生,尤其對於未成年人,不管鑒定的結果如何,都將使其心靈遭受巨大傷害。親子鑒定結論不能解決所有的問題,作為成年人應當加強道德自律,自覺承擔法律責任。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黃平
難得出保護『小三』程度降低結論
『解釋(三)』第二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系約定了財產補償,一方要求支付該補償或支付補償後反悔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當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為由起訴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
通過對於該條解釋的解讀,我們可以發現輿論對其存在一定誤讀。針對原文『一方要求支付該補償或支付補償後反悔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媒體認為,該條的出現說明了在約定財產補償環節上,法律不再保護『小三』的利益。事實上並非如此。因為,對於『解除同居關系約定了財產補償』,實際上是雙方約定的一個贈與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有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即形成贈與合同關系後,財產轉移前,並且不存在以上法定情節的情況下,贈與人隨時可以撤銷贈與,這與被贈與人是否是『小三』不存在任何的聯系。所以該條規定可以認為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關於贈與合同規定的一個具體應用和體現,表明了法律在同樣的問題上同樣的處理原則。
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潘強、李夢婧
父母出資買房 不算『贈與』小兩口
『解釋(三)』第八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認定該不動產為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有證據證明贈與一方的除外。』這一法條可以被看做是對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調整。這一法條的適用范圍被確定在不動產領域內,這與我國目前房價高企,購房花費巨大這一現狀密不可分。婚姻法解釋(二)是這麼規定的:『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這也就意味著,在婚後由父母出資購置的房屋,如果沒有證據證實是贈與一方的,那麼將被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這一規定是遵循《婚姻法》確立的夫妻婚後所得共同制這一原則訂立的,但是這樣的規定已經不能適應現狀。在子女結婚後,父母拿出畢生積蓄為子女購買一處房屋,將房屋登記在子女名下以供婚後居住。而離婚時另一方就能取得房屋產權的二分之一。如此做法嚴重損害了真正出資人的利益,將其改變應屬必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