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1月22日電(記者隋笑飛陳菲)條例明確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條例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條例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