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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知名藥企“隆順榕”出手維權,將本市某商貿公司告上法庭,稱其委託他人加工“隆順榕”保健酒是侵權行爲,要求索賠10萬元。前不久,市二中院一審審結此案,認定商貿公司侵犯了隆順榕的商標權,判決其停止侵權並賠償隆順榕各項損失3萬元。
倆“隆順榕”商品都是真的?
“隆順榕”全稱爲天津中新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隆順榕製藥廠。其起訴時稱,“隆順榕”系經營中藥材、中成藥生產、加工的大型企業。“隆順榕”商標在2004年就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覈准,至今註冊品種多達86個。產品的銷售量逐年增加,銷售區域遍佈27個省市自治區,國外出口銷售區域爲菲律賓,通過電視、電臺、互聯網絡、報紙雜誌、廣告牌、會議發佈、車體廣告等多種形式進行宣傳,曾獲“天津市著名商標”“中華老字號企業”等多種殊榮,已構成事實上的馳名商標。近年,“隆順榕”發現被告埃博銳商貿公司未經允許,在其生產、銷售的保健酒上使用“隆順榕”商標,致使廣大消費者誤以爲是原告生產的產品,不僅欺騙了廣大消費者,也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對此,被告埃博銳商貿辯稱,被告商品與原告商標覈定使用商品分屬不同類別且非類似商品,被告不構成侵權行爲;而且“隆順榕”商標不是馳名商標。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覈定“隆順榕”不包括第33類
市二中院經審理查明,原告隆順榕製藥廠於2004年獲得“隆順榕”註冊商標,商標註冊證號爲第3325140號,有效期限爲2004年3月21日至2014年3月20日,覈定使用商品國際分類第5類,覈定使用商品爲人用藥。後“隆順榕”商標陸續覈定使用商品國際分類第11類、30類、40類、44類、10類。
“隆順榕”提供的相關證據能證明其使用“隆順榕”商標的商品,銷售額在逐年增長,2007年至2009年累計銷售額高達5億餘元,國內銷售區域至全國2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外銷售至菲律賓。原告起訴所稱的其產品品牌知名度的事實法院認爲屬實。
本案被控侵權保健酒在《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中列第33類,也就是說“隆順榕”從未出產過藥酒或保健酒。法院認爲,被控侵權產品以中藥與酒合制,屬藥酒。與原告要求保護的商標覈定使用的商品——藥品之間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存在相同之處,比如在功能上都是爲了身體健康、強身健體,消費對象上都是依靠藥物作用保健治療的普通消費者。相關公衆一般會認爲二者之間存在特定聯繫,誤認爲原告自行生產或許可他人生產“隆順榕”保健酒,從而導致混淆的發生。
隆順榕爲“打假”曾保全證據
2010年3月19日,天津市北方公證處作出(2010)津北方證經字第1708號公證書,“隆順榕”作爲申請人委託該公證處對其購買物品的過程及結果進行證據保全公證。公證人員及原告代理人王競陽於2010年3月18日一同到位於天津市學良菸酒商行(南開區雅士道與華苑東路交口華苑菜市場),王競陽以普通消費者的身份購買了兩瓶“隆順榕”保健酒,並取得《天津市貨物銷售專用發票》一張,金額爲32元。公證人員對該店外觀、所購物品及封存行爲進行拍照、封存,公證員將封存的物品交原告保管。封存物品經當庭啓封,在封存袋內有“隆順榕”保健酒兩瓶,生產企業爲天津市埃博銳商貿有限公司。該公司承認“隆順榕”保健酒是其委託他人加工生產,並進行銷售。(高立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