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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通過委托調解和協助調解的形式,動員社會力量對民事案件進行調解。近日從河北省法院獲悉,河北省將推行民事案件委托調解和協助調解制度,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化解矛盾糾紛。
按照省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民事案件委托調解和協助調解工作的若乾意見(試行),法院可以邀請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或者與案件有一定聯系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以及具備一定條件的個人協助調解工作,必要時可邀請有關行政機關協助調解。經各方當事人同意,法院可委托上述單位或個人對案件進行調解。
意見還就委托調解協議的效力作出規定。經委托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要求法院按照調解協議出具民事調解書的,法院應當對調解協議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制作民事調解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一致認為不需要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並提出撤訴申請的,法院審查後可裁定予以准許;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生效調解書或調解協議的,對方當事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經協助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由審判人員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的調解書與法院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