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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河北的劉力來塘沽打工快一年了,他在一個老鄉的介紹下,來到了現在所在的這家超市負責配送貨物的工作。『我每天的工作就是負責開車給人送貨。』劉力說,去年10月份的一天,他像往常一樣,接過老板手中的貨單去胡家園送貨。可途中由於自己車速太快,他撞上了路旁與自己同向行駛的騎車女子,事故導致女子受重傷。劉力將該女子送往醫院後,立即回到超市向老板說明了情況,並詢問老板該怎麼辦,老板叫劉力先把這件事情頂下來。『老板當時讓我說送貨的車是借來的,賠償的事情不用我管,他都可以料理好。』據劉力透露,送貨的車是老板買的,可是名字卻是別人的。事故發生後,傷者家屬要求劉力連同貨車車主賠償醫療費用和傷者相關損失。
律師說法記者就此案件采訪了紅杉律師事務所的張福苓律師。張律師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所以,劉力送貨是在從事僱傭活動,因此作為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應由僱主超市承擔賠償責任。若事故是因劉力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劉力應與僱主超市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可老板要劉力稱肇事貨車是自己借來的,那麼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則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而機動車所有人只有在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情況下,纔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依據該規定,劉力如果是借車而發生事故的話,作為借用人是要承擔賠償責任。(實習生馬蘭記者許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