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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否認,在相關權利擴大後,業主委員會將會代表小區業主行使更多的權利,然而,不容忽視的是,實施一年來,個別業委會在有了名分之後開始不守本分起來,大筆一揮、公章一蓋,隨手就將業主的權益出賣,不作為、消極作為甚至越權作為,已成為引發物業管理糾紛的新因素,很多小區業主、業委會、物業企業之間的糾紛反而日益增多。
對此,義源律師事務所崔立軍律師表示,《指導規則》的出臺,一方面是賦予了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權利,另一方面也對也對其進行了行為約束,『在以前業委會的越權作為行為應該怎樣處罰,根本沒有確切的法律依據,現在《指導規則》中明確地規定了這部分內容,如果業委會出現不作為、消極作為或者越權作為情形時,也會有明確的規定予以制裁。』(文/記者於浩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