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據國土資源部網站消息,天津市土地閑置費征收標准近日出臺,並將於今年2月1日起執行,對閑置一年以上的必須收取閑置費,閑置兩年以上的必須收回土地使用權。
根據《關於加強房地產項目開發監管八項措施的通知》要求,天津市嚴格按照國家閑置土地處置的規定,對閑置一年以上的必須收取閑置費,閑置兩年以上的必須收回土地使用權。建設項目使用國有土地的,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認定為閑置土地的,用地單位應當按月繳納土地閑置費,收費標准按照所在區域土地級別基准地價的2%計收;基准地價未覆蓋區域的土地閑置費繳費標准,按所在區縣最低級別基准地價計算確定。已經按照規定實施臨時綠化的,免繳土地閑置費。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後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由用地單位按照10元/平方米的標准,一次性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繳納土地閑置費。
此外,土地閑置費為行政事業性收費,天津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征收中心城區的土地閑置費,各區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征收本區縣的土地閑置費。收費單位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准,並認真執行收費公示制度,自覺接受物價、財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