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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偉 上海法律學者
自200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恢復對所有死刑案件行使核准權以來,前不久,全國人大常委會擬議中的《刑法修正案(八)》也傳出將進一步從實體法上削減十多種罪名的死刑的訊息,反映出我們國家嚴格限制死刑,控制死刑適用的決心。
我以為,我國控制死刑的努力及其成效,不僅需要刑事實體法和程序法的雙重改革和推動,也需要在死刑的具體裁決機制上做出必要的改進。應當切實改變長期以來實行的『一票之差』簡單多數決定制的模式,實行絕對多數決定制。
『多數決定制』,也就是所謂的『少數服從多數制』。在法院審判一些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時,案件被提交到由單數人組成的審判委員會討論,也是依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去定性處理的。我國的人民法院組織法、訴訟法,都對這一原則做出了確認。
真理在多數情況下,還是掌握在多數人手裡的,否則,我們又何必普遍地去實行多數決定制呢。但是,多數決定制又需要根據討論問題的重要性程度,進行分解和細化,這樣纔能使決策更為科學和准確。
應該看到,最高人民法院統一核准所有死刑案件,是我國死刑制度改革中的一大進步。但僅僅依靠這一程序去實現寬嚴相濟、控制死刑的目標,恐怕還是一種理想預設,要真正達到這一目標,主要還得靠法院一、二審的嚴格把關。除了嚴格的實體標准、證據規則和訴訟程序外,在裁決的技術層面上,也應當做進一步的探索和改進。從操作層面上看,決定死刑判決的表決規則需要設定得更加嚴密和周全。比如,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多數決定制,對一般事項可以通過簡單多數制去決策,但對於死刑案件,能不能僅以一票之差就做出裁決?恐怕就需要很好的推敲。
我認為,死刑問題在中國的刑事理念和政策層面上,早已不成問題,我們的政策已像『口訣』那樣家喻戶曉,就是『少殺、慎殺,可殺可不殺的堅決不殺』。但什麼叫『可殺可不殺』呢?似乎依然模糊,需要確立一種嚴格的法理標准。
當年美國總統克林頓的『拉鏈門』事件後,美國參眾兩院啟動了彈劾程序。但對由全體國民選舉的總統的彈劾需非常慎重,要參眾兩院同時通過彈劾案方能罷免。眾議院實行的是簡單多數通過制,由超過二分之一的人贊成罷免就可以成立。但同時需要在參議院進行辯論、表決,而參議院實行的是絕對多數制,要超過三分之二纔可以成立。結果,罷免克林頓總統案雖然在參議院中有超過二分之一的議員支持,但卻沒能超過三分之二,對克林頓的罷免沒有成功。如果當時參議院也實行簡單多數決定制,克林頓即刻就要下臺。這說明,對於重大事項,設計和采取有別於一般事項的、體現更為慎重價值的表決機制,是十分必要的。
是否適用死刑生死攸關,需要采取特別審慎的態度。因此,為了體現『少殺、慎殺,可殺可不殺的堅決不殺』的政策思想,在我國,死刑裁決應當明確采取法院審委會委員無記名投票方式的絕對多數通過決定制,並創造條件,逐步向一致通過決定制過渡,真正體現我國現階段保留並嚴格控制死刑適用的政策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