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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對舊城改造最有發言權?筆者認為,最有發言權的是當地居民。我國《物權法》規定,私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城鄉規劃法》規定,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願。即便是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應當充分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見。坊間對因所謂公共利益實施強拆行為的批評很值得深思:一個人搶你的東西算犯罪,一群人搶你的東西就合理?所以,新修訂的拆遷條例初稿在大家的建議下規定,危舊房改造需經大部分被征收人同意。遺憾的是,在後來公布的條例中,卻沒有了這一內容。想想看,在權力『尋租』普遍存在的今天,舊城改造由政府主導,決定權再由政府掌握,監督如何履行?民生如何保障?
期盼在新法規的維護下,舊城改造能成為一項尊重民意與私權、陽光操作的社會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