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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躍進式的舊城改造與地方政府缺乏足夠的財力有關
●即使調整了財政體制,若不改變當今國有土地事實上的地方所有制,地方政府依然不會放著資源在身邊而不去動用
●如果城市規劃是在充分尊重民意的基礎之上進行的,舊城被毀的可能性將大為下降
●應建立健全分稅制財政體制,讓地方政府有與其事權(支出責任)相對應的財權和財力。這樣,地方政府賣地衝動將大為減少。還應健全個人財產權利保護制度,這樣即使地方政府有賣地衝動,也難以野蠻拆遷
編輯:近些年,隨著城鎮化的快速推進,全國各地的老舊城紛紛面臨或已經『被改造』。在『舊城改造』的旗號下,許多位於城市黃金地段、具有文物價值的老城被大拆大建式的『改造』摧毀了。有輿論認為,這種大躍進式的舊城改造很大程度上緣於地方政府對『土地財政』的利益衝動,而這種衝動又與現行財稅體制有關,因賣地的錢歸地方財政。在您看來,引發這種大拆大建式的舊城改造的原因有哪些?
楊志勇:具有文物價值的舊城被毀,的確令人痛心。應該說,為改善生活條件而進行的舊城改造有一定的合理之處,但對超越民眾意願,或以所謂公共利益為借口進行的以『攬財』為實質內容的大拆大建式的改造,毫無疑問要加以抨擊。
大躍進式的舊城改造與地方政府缺乏足夠的財力有關。不少地方基礎設施需要改善,基本公共服務水平需要提高,但是地方政府手中缺乏必要的財力。最現實的是,通過拆遷和開發,釋放出土地資源,為地方政府融資。
現行財稅體制的基本框架是1994年確定下來的。1994年財稅體制改革意義非常重大。它從總體上確立了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本適應的財稅體制框架,為兩次積極財政政策的實施提供了堅實的財力基礎,促進了宏觀經濟的穩定。但在客觀上,由這次改革所設定的提高『兩個比重』(提高財政收入佔GDP的比重和中央財政收入佔全國財政總收入的比重)所決定,地方財政特別是省以下財力相對缺乏,亟待通過進一步完善分稅制財政體制來加以解決。在這種框架下,地方政府為了保正常運轉,加快經濟和社會發展,就會另闢財源。即使是經濟相對發達地區,一般預算收入也主要用於保運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所需資金更多地通過其他途徑來加以解決。地方政府繞過預算法的規定,形成了各種各樣的政府性債務。除此之外,地方政府還嚴重依賴土地財政,取得可支配收入。現行財稅體制在一定程度上強化了土地財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