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房地產中介吃差價、分割出租、挪用交易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有規章管了。記者昨日從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獲悉,住建部、國家發改委和人保部近日聯合出臺了《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這是我國第一個專門規范房地產經紀行為的部門規章,房地產中介如果出現上述違規,將被處以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甚至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辦法》將於2011年4月1日實施。
相關負責人表示,房地產經紀特指房地產居間和代理等服務並收取傭金的行為,不包括房地產行紀行為。
記者了解到,《辦法》在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方面做了一些新的規定,《辦法》規定實行建設(房地產)、價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相關主管部門協同管理;房地產經紀機構招用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房地產經紀機構實施備案管理;要求主管部門構建統一的房地產經紀網上管理和服務平臺,向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交易與登記信息查詢、交易合同網上簽訂,向社會公示經紀機構備案信息、信用檔案信息等公共服務;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可以采取約談、記入信用檔案、媒體曝光、取消網上簽約資格等多種管理手段和監督措施,對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價格違法、賺取差價、不正當競爭、分割出租、挪用交易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可以處以沒收違法所得、罰款以至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
《辦法》中還要求,房地產經紀服務實行明碼標價制度,房地產經紀服務必須價格公開,由房地產經紀機構代收代付交易資金的,應當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劃轉交易資金,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不得從事賺取差價、協助簽訂『陰陽合同』、為不符合交易條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等違法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