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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將愛犬送至寵物美容店洗澡,卻被對方弄丟。日前,西青法院就審理了一起為『狗』而起的犬主起訴美容店的官司。法院最後一審認定被告未履行合同義務,賠償5000元,但犬主關於賠償疫苗、犬證、犬糧等間接損失的訴請,法院並沒有給予支持。
家住西青的劉女士飼養了一只名犬,並在一家寵物店辦了會員卡。2009年8月中旬一天清晨,劉女士把犬送到寵物店洗澡,但工作人員卻將該犬丟失。2010年5月,雙方經多次協商未果,鬧上法庭。
庭審中,劉女士向寵物美容院討償各項經濟損失15000餘元,其中除開買犬的直接花費外,還包括打疫苗、辦犬證、買犬糧等間接費用,另索賠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寵物美容店則辯稱,當日劉女士送犬時尚未到早上營業時間,沒有員工接受該犬,劉女士自行將犬放在美容店院內離去,犬丟失的地點系公共區域,美容店不應負責。
西青法院審理查明,被告對其所述『犬丟失地點在公共區域』未能舉證證實。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系有償服務合同法律關系,原告將犬帶至被告處沐浴,被告已接收該犬,被告理應對在其處的寵物妥善看管。
法院最終支持對於該犬丟失引起的直接損失,該犬價格考慮市場因素,酌定為5000元為宜;疫苗、犬證、犬糧等間接損失不予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方面證據不足,不予支持。綜上,一審判決被告寵物美容店於判決生效後3日內賠償劉女士5000元。(記者解金釗通訊員管收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