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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北京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昨天在網上公布《北京市行政問責辦法(送審稿)》,提出: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實行行政征收、行政征用過程中,對依法應予以補償而未予以補償,或者未按時、按法定標准予以補償的,將進行行政問責。詳細情況我們連線中央臺記者劉天思。
主持人:這個《北京市行政問責辦法(送審稿)》,規定了哪些行為屬於被問責的范圍?
記者:這個《辦法(送審稿)》明確指出,北京市各級各類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無論是征收稅收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還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用行政相對人財物,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進行行政問責:首先是對行政征收征用款物隱瞞、截留、挪用、私分或者疏於管理;其次是應當依法征收而未征收;再一個就是依法應當予以補償而未予以補償或者未按時、按法定標准予以補償;另外,不開具合法票據;征收款項未按照規定上繳國庫的也被列入了問責的范圍。值得注意的是,這個《辦法(送審稿)》還規定,北京市各級各類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管理規定,應當進行而未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或者在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中弄虛作假,引發突出問題和群體性事件,對社會穩定造成嚴重影響的,也要進行行政問責。
主持人:據你了解,這個辦法對被行政問責人員的處理做出了什麼規定?
記者:北京市法制辦指出,被行政問責人員,將根據其行為性質、危害程度等因素分別做出處理。情節較輕的,作書面檢查、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給予行政告誡、調離工作崗位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責令辭去領導職務、免職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