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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孫啟明通訊員徐德利)一家企業為員工們上了一份意外傷害險,保險期內,一名員工在雪天滑倒致死。事後一年多,該企業纔向保險公司報險,保險公司遂以報險不及時為由拒賠,死者家屬為此提起訴訟。河西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保險公司對有關報險時限的條款未作提示,應承擔保險責任,一審判令保險公司支付三原告保險費10萬元。
河北省男青年肖某原是本市一家實業公司的員工。2006年12月26日,該實業公司與保險公司簽訂團體保險合同,為企業員工上了個人綜合保險,保險項目為意外傷害險,保險金額為10萬元,保險期限自2006年12月27日零時至2007年12月26日24時止。合同簽訂後,作為投保人的實業公司履行了繳付保險費的義務,保險公司向肖某等被保險人分別發放了保險告知書。2007年1月3日,肖某在河北省大成縣趙扶橋下橋時因下雪路滑摔傷,經醫院醫治無效死亡。2008年10月22日,肖某生前所在的實業公司向保險公司報險,但保險公司不予賠付。為此,肖某的母親、妻子和兒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10萬元。
被告保險公司提出,原告在事故發生的時候,有如實向保險公司告知的義務,並且肖某死亡後,投保單位也應及時將此消息告知保險公司。但二者均未及時履行告知義務,所以不同意理賠。
結合已查明的事實及相關證據,法院認為,肖某作為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肖某在保險期間於2007年1月3日因下雪路滑摔傷死亡,三原告是肖某合法繼承人,有向被告主張民事權利的權利。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肖某生前所在的實業公司在向被告投保時,被告對有關報險時限的條款未能作出明確提示,故應承擔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的保險責任。三原告要求被告給付保險金10萬元的訴求,應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