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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解金釗通訊員管收年)孕婦乘車外出遭遇車禍,被撞後險些流產,事後起訴肇事方和保險公司索賠醫療、住院及精神損失等費用,並要替腹中胎兒索要一次性補償20000元。日前,西青區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未能就精神損失和胎兒損害提供證據,故該兩項損失不能認定,一審判決被告方賠償醫療等費用5200元。
事發當日,孕婦劉某乘坐丈夫駕駛的車輛行至西青區時遭遇車禍,與黃某駕駛的轎車相撞。雙方均指認對方闖紅燈,否認自己違章;由於事故地點處在路口監控探頭盲區,故無法查清成因。據此,公安交管部門未認定事故責任。
事發後,劉某被醫院診斷為『妊娠、先兆流產』,住院治療一個月。後查明黃某駕駛車輛系某單位所有,劉某出院後將黃某、某單位和對方車輛投保公司告上法庭,索賠醫療、住院等費用5500元,精神損失費20000元。同時,劉某認為事故發生時車輛間碰撞衝擊力極大,很可能會對腹中胎兒造成不可預見傷害,要求被告一次性再賠償20000元。
庭審中,被告方均表示同意賠償原告合理合法損失。法院審理查明:劉某住院期間產生醫療、住院、陪護等費用5200元;劉某乘坐車輛登記所有人為其丈夫;黃某事發時正執行單位公務,車輛投保交強險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療費賠償限額為10000元。
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均不能提供充足證據證實對方闖紅燈,無法證實自己在交通事故中無過錯或過錯程度,故駕駛員黃某與劉某的丈夫應公平承擔因共同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責任。黃某的民事賠償責任由其所屬單位承擔,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先行理賠責任。原告未能就所主張精神損失費和對腹中胎兒造成不可預見傷害提供相關證據,依法不予支持。綜上,一審判決保險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劉某經濟損失5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