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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馮琳通訊員於翔劉志敏)中年婦女乘坐公交車上班途中,司機突然急剎車,致其摔倒後造成右肩關節脫位,住院進行手術治療。經有關部門認定,該司機負事故全責。乘客為索賠將公交車所屬的某巴士公司告上法庭,本市北辰區法院一審判決,適用僱員致人損害僱主應擔責賠償的法律,巴士公司賠償乘客共計11萬餘元。
據了解,50多歲的市民陳女士乘坐快速1路公交車早晨上班途中,車輛行至黑牛城道海津大橋處,司機李師傅遇緊急情況剎車過程中,因采取措施不當,致使站在車廂後部的陳女士被甩出,與後門柱發生撞擊摔倒受傷,造成右肩部關節脫位;後經鑒定右肩關節功能喪失,構成十級傷殘。事故發生後,公安交管部門認定公交車司機負事故全部責任。其所屬某巴士公司墊付陳女士醫療費2萬餘元。雙方就後續治療賠償等問題協商未果。陳女士將某巴士公司告上法庭,索賠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1萬餘元。
庭審中,被告某巴士公司承認該事故發生屬實,同意賠償原告合理經濟損失;但認為部分款項數額過高,對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款項不同意賠償。
北辰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相關司法解釋,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本案中,司機李師傅系被告員工,其作為駕駛員在履行職務期間應當保證本車內乘客安全,對因駕駛過程中造成乘客陳女士受傷的事實,應當負事故全部責任;對原告的合理經濟損失,應當依法由其僱主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主張二次手術後康復治療等費用,因未提供相關醫囑證明,且該費用尚未實際產生,法院不予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結合原告傷殘程度,法院綜合考慮4000元為宜。
綜上,一審判決被告某巴士公司賠償原告陳女士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鑒定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1萬餘元,此款與被告墊付2萬餘元相抵後,被告再賠償原告9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