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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溫州2月1日電備受社會關注的浙江溫州“錢雲會死亡案”1日作出一審判決,樂清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費良玉有期徒刑3年6個月。
在庭審中,公訴人員當庭出示錢雲會死前佩戴的具有錄音錄像功能的手錶、U盤及該表錄製的事發錄像。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12月25日上午,被告人費良玉無證駕駛一輛裝載石料的解放牌重型自卸工程車從樂清市虹橋鎮灣底村開往樂清市臨港開發區圍墾工地。9時45分許,車輛途經虹南大道蒲岐鎮寨橋村村口路段時,遇行人錢雲會在車前方道路右側突然向左橫穿,費良玉鳴笛、向左打方向盤並緊急剎車,但避讓不及,車頭左側將錢雲會碰倒,左前輪碾壓其胸頸部,致錢雲會當場死亡。肇事後,費良玉指使他人頂替自己作爲肇事者,企圖逃避法律追究。
經溫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認定,該交通事故中,費良玉負主要責任,錢雲會負次要責任;經法醫鑑定,錢雲會符合遭機動車輛碰撞、碾壓致頸部、胸部重度毀損傷而死亡。另查明,錢雲會的家屬已獲賠10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