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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離婚時被法院判決可以共同居住的房屋,卻被前夫王先生一人獨佔,薛女士將對方告上法院。記者昨天獲悉,豐臺法院一審判決王先生將屬於薛女士的臥室騰出。
薛女士訴稱,她和王先生曾是夫妻關系。2006年,雙方經法院判決離婚,法院當時對他們居住的房屋進行了分割,確認北側小臥室歸她所有,門廳、廁所及廚房歸雙方共同所有並使用。但此後,王先生一直強佔房屋,使她未能入住,她起訴要求王先生搬出北側小臥室,同時不得妨礙她使用門廳、廁所及廚房。
李先生對此辯稱,訴爭房屋是單位的房子,只能流轉,不能上市,他們在一起無法共同居住,他擔心生命安全沒有保障,不同意薛女士入住。
豐臺法院審理後認為,訴爭房屋已經法院生效判決確認『小臥室歸薛女士所有並使用,廚房、衛生間、門廳雙方共同所有並使用』,王先生應履行判決書生效的內容,薛女士的訴請理由正當,法院予以支持。(記者劉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