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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酬環衛工與公司『三七開』
開業20天,張容宏的公司已經收到失物百餘件,其中有身份證等各種證件、銀行卡等各種卡片,還有錢包等,有十幾件已經由失主領回,還有部分找到失主。『環衛工人是撿到失物概率最高的人群。』張容宏舉了一個例子,和平區環衛局有一個劉師傅,在長春道一帶保潔,公司開業以來,先後收到劉師傅撿到的四件失物,其中有一個錢包,裡面有各種證件還有一張火車票。『當天,我們就設法找到了失主,是一個山東來津女孩,買票是為了回家過春節。女孩領取失物時特別感激,說她為了回家提前10天排隊買的票,如果找不到這張票,再買都難了。』
張容宏告訴記者,按照公司的規定,如果找到失主,收取費用後他們將提成30%給環衛工人或者其他撿拾者,也就是說,和環衛工人『七三開』。
對話
公司開辦者張容宏
回應有償服務找失主會有成本
張容宏向記者講述了他開辦『失物招領公司』的經過。先是租房子,就是現在這個商住兩用的寫字樓。房間不大,只有30平方米左右。接下來與屬地工商和平分局接觸。『我跟工作人員說了我的打算,他們說以前沒有人做過這一行,相關規定也是空白,我跟他們說,「我已經把網上相關的資訊都查遍了,乾我們這一行的都注冊了商務信息諮詢公司。」』
就這樣,工商部門在研究了兩天之後給張容宏做出答復,允許他注冊了公司,注冊資金是3萬元。『你看,在經營項目一欄有這麼多項,而跟失物招領有關的一項是勞務服務,也就是說我們這行是要付出勞動的。』
既然付出了勞動,就應該收取報酬。張容宏說,他不認為這有什麼不妥。『找尋失主是要花費成本的。打電話、跑腿兒、保管,哪一樣不用成本?此外,還有被失主所不理解的精神成本,為什麼現在有不少人不願意撿到東西歸還失主,還不是因為有這樣那樣的成本?就拿做了好事還被人倒打一耙來說,類似的報道還少嗎?』
張容宏說,現在他們這間房的房租是每個月2000元,包括他在內兩名員工的工資姑且不算,光基本的辦公及生存費用,每個月就要四五千元,而自開業以來,他們收入總共只有700元。『沒有人支持我們,我們要把這件事做下去,必須有經費維持。如果把我的本錢賠光了,這件事還沒做起來的話,我也只能退出。』
面對社會誤解早做好心理准備
按照張容宏的標准,認領超市商場等單位的普通會員卡、積分卡、胸卡等需要支付5元/張的報酬,認領戶口本、暫住證、健康證、銀行借記卡、准考證、存折、手機卡、學生卡等需要每件支付10元,以下依次是20元、60元、100元的收費標准。認領護照、本科以上畢業證、學位證的費用最高,需要每件支付300元。還有按提成收費的,指的是現金以及車船飛機票、購物券、代金券、充儲值卡、電話卡、游戲卡以及加油卡等有價證券,按票面價值的40%收費。
『在我們的網站上,有不少失主自發刊登的失物招領啟事。他們自行懸賞招領的賞金比我們定的收費標准要高得多,即使這樣,如果能夠找回失物,這些人仍然很高興,而我們向失主收費卻經常不被理解。』
張容宏說,他們在電話裡通常會跟失主這樣說:『你好,我們是……失物招領公司,有一個人撿到了你丟失的東西,我們通過……方式找到了你,我們是有償服務的專業公司。』經常有失主在聽到這樣的開場白會產生顧慮。『曾經有一個女孩在電話裡說她很害怕,還有人直接問我們是不是賊。更有甚者,一個失主還帶來了附近派出所的民警。民警見我們證照齊全,也沒說什麼。』
對此,張容宏說他有心理准備。『畢竟中國人的傳統觀念還不太適應這種新生事物,我們會以專業的服務爭取人們的理解。』
面對收贓質疑一律采用實名制
對於開辦失物招領公司會不會助長盜竊行為這個問題,張容宏回答得很乾脆:『不會。』
張容宏說:『按照國內其他省市同行的成熟經驗,我們一律采取實名制,也就是說,對於撿拾者,我們要求他有真實的身份、單位、住址和聯系方式,並會對這些全部進行登記。』
『這個圈裡還有一個規矩,即失主領到失物付過費用後,再給付撿拾者報酬,而不是一手錢一手貨。』面對社會提出的收贓質疑,張容宏自信,按照這個業內規則,可以不必與小偷為伍,『你想啊,哪個小偷願意還沒拿著錢就先把什麼都告訴別人啊。他們躲還躲不及呢。』
律師說法
有違法律規定不值得提倡
公司提供有償失物招領服務引發爭議並不是一個嶄新的話題,業內對此的討論一直沒有停止。昨天,天津津天平律師事務所孫金剛律師就此接受采訪時稱,『這家公司有超范圍經營之嫌。』孫金剛說:『失物招領公司既無合法成立的實體基礎,也不可能有合法成立的形式表現(注冊登記)。』《物權法》第10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孫金剛認為,這裡的『有關部門』應是公共管理部門,而不應包括營利性的『失物招領公司』。『津城首家失物招領公司是一家工貿信息諮詢公司,單純的失物招領公司不可能通過工商局的合法登記。』
孫金剛認為,公司的失物有償招領行為有違法律規定。民法上拾得人的義務與權利的規定,涉及的法律包括《民法通則》第79條第2款和《物權法》第109條、第112條的規定,遺失人並不因遺失而喪失物的所有權,拾得人也不因拾得而取得所有權,因此,拾得人負有對拾得物的保管義務和返還義務。『報酬請求權與費用償還請求權是兩個完全不同的請求權,絕不能將二者混淆。拾得人享有費用償還請求權,即拾得人如果為保管或者返還而支出必要的和合理的費用的,有權要求遺失人償付。但是拾得人沒有報酬請求權,不得要求遺失人支付報酬。另外,有償失物招領同時違背道德規范,不值得提倡。』